業主立案法團第五屆管理委員會
首先多謝兩位住戶對屋苑事務的關心。由於兩位於信中提及的事件涉及屋苑利益,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作出公開回應及澄清。.
鄭先生是上屆法團委員,相信比任何人清楚,安裝在逸城閣及暉城閣大堂的座椅,並非美城苑的基本設施。據管理委員會了解,1997年康業獲房署聘請管理美城苑時,逸城閣及暉城閣尚未安裝該等座椅。其後逸城閣及暉城閣互助委員會決定於大堂安裝該等座椅,事前及事後亦未有得到房署的同意。
管理委員會對於移除大堂座椅所持的立場如下:
1.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9條訂明,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該條例授予法團的權力及委以的職責,須由管理委員會代表法團行使及執行。眾所周知,法團負有管理屋苑公共部份的責任。管理委員會因而認為有權就是否移除該等座椅作出決定。
2. 管理委員會將以屋苑及業主整體利益為前提,於平衡各方意見及考慮替代方案後,繼續處理有關問題。管理委員會亦將於下一次會議就此問題作出討論,屆時歡迎持不同意見的業戶參與討論。
3. 管理委員會鼓勵理性討論,如果有業戶企圖將事件提升至歧視老弱傷殘的矛盾,對解決問題並無任何幫助。
此外,管理委員會在此呼籲何女士及鄭先生,為屋苑整體利益著想,希望兩位日後繼續公開發表意見,同時維持你們那種言論作風,讓業戶更心清眼亮,這樣才可以讓本屆管理委員會進步。
通訊地址: 美城苑逸城閣地下法團會址 電話: 5113 6545 日期: 201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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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鳴女士、鄭之永先生:首先多謝兩位住戶對屋苑事務的關心。由於兩位於信中提及的事件涉及屋苑利益,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作出公開回應及澄清。.
鄭先生是上屆法團委員,相信比任何人清楚,安裝在逸城閣及暉城閣大堂的座椅,並非美城苑的基本設施。據管理委員會了解,1997年康業獲房署聘請管理美城苑時,逸城閣及暉城閣尚未安裝該等座椅。其後逸城閣及暉城閣互助委員會決定於大堂安裝該等座椅,事前及事後亦未有得到房署的同意。
管理委員會對於移除大堂座椅所持的立場如下:
1.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9條訂明,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該條例授予法團的權力及委以的職責,須由管理委員會代表法團行使及執行。眾所周知,法團負有管理屋苑公共部份的責任。管理委員會因而認為有權就是否移除該等座椅作出決定。
2. 管理委員會將以屋苑及業主整體利益為前提,於平衡各方意見及考慮替代方案後,繼續處理有關問題。管理委員會亦將於下一次會議就此問題作出討論,屆時歡迎持不同意見的業戶參與討論。
3. 管理委員會鼓勵理性討論,如果有業戶企圖將事件提升至歧視老弱傷殘的矛盾,對解決問題並無任何幫助。
此外,管理委員會在此呼籲何女士及鄭先生,為屋苑整體利益著想,希望兩位日後繼續公開發表意見,同時維持你們那種言論作風,讓業戶更心清眼亮,這樣才可以讓本屆管理委員會進步。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第五屆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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