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些人形容為勞民傷財的產物

被一些人形容為勞民傷財的產物
舊貌變新顏

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感到強烈不滿, 請法團正視有關問題,

以下(A)段是一名業主電郵法團的投訴
(B)段是法團主席的初步回郵
(C)段是房署獨立審查組信件

(A)
8 18 日於 10:49 PM
敬啟者

本人為逸城閣28字樓XX室業主, 本人於2014年八月十八日收到管理處來函(MSC-L-2014-0697)要求清拆冷氣機, 不過根據第六屆管理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記錄12.2, 並未就B座和C座的單位所安裝的冷氣機是否屬違法作出定義, 現要求法團去信房屋署獨立審查組查證,盡快出公文給美城苑業主定義上述冷氣機是否僭建物, 如該冷氣機屬僭建, 是否所有B座和C座的冷氣機均屬違法, B座和C座本身並無固定冷氣機位, 相信大部份業主裝修時並未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安裝, 如法團未就B座和C座的冷氣機位置, 作出合法依據, 則上述來函沒有法律依據, 本人現保留一切法律, 對管理處未有法理基礎上作出胡亂指控, 感到強烈不滿, 請法團正視有關問題
如有任何查詢, 可致電本人90XXXXX蕭先生

此致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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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回蕭X/XB28XX室註冊業主:
       閣下給本法團的電郵,內容已細閱,由於閣下電郵內容已超越了問題範疇,應已屬於投訴,加上涉及保留法律字眼,本人會審慎跟進你的投訴,並會作出有法理上的跟進。在本人未具體回答你的有關投訴之前,本人先給閣下看一封,由ICU房署獨立審查組的一封信。稍後本人必定清晰回答閣下投訴事情。在此也奉勸閣下,就著你單位事宜徵詢一下法律意見,相信對你的投訴會有幫助(徵詢法律意見時,請向律師提醒,業主立案法團對執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對上述個案是否有約束力)

 2014年8月19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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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8XX蕭先生:
    蕭先生你好,閣下日前的電郵本人收到,並在日前給了閣下初步的回覆,相信閣下已看見房屋署獨立審查組的信件,希望該信對閣下思考貴單位事件有所幫助,本人也就著你的事件向管理處了解過,經初步資料顯示,貴單位安裝冷氣的位置,確實是違規,屬於僭建的。
    今天就著閣下信中提及的事,本人試圖在此作出一個回應。
你說:
(一)  並未就B座和C座的單位所安裝的冷氣機是否屬違法作出定義是否違法。
 B座和C座單位,有部份冷氣機的安裝位置是否違規是有很清晰的定義,
      只要業主在安裝冷氣機之前,先通知管理處,管理處就會把一份安裝冷氣
      機注意事項給業主作為指引,只要業主按照指引安裝就合乎現行的規定。
      有部份業主安冷氣沒有通知管理處,自行胡亂安裝,在此之前管理處根本
      無從知道,只在巡樓時才發現有冷氣違規安裝,屆時才向違規業主發出違
      規通知信,往往該時業主就說在安裝前管理處沒有說違規,安了一段日子
      現在才說違規,誤會由此而生。
(二)   如該冷氣機屬僭建, 是否所有B座和C座的冷氣機均屬違法?
 :   非也,因為是否僭建是有一個既定了的標準,就如貴單位現在冷氣機所
   安裝的位置就是屬僭建。
(三)   如法團未就B座和C座的冷氣機位置, 作出合法依據, 則上述來函沒有法
   律依據,
:    法團是有合法依據的,法團是執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唯一法
      人團體,對全苑公用地方均有管轄權和保安責任,對BC座冷氣安裝的
      法定位置是有一套既定標準,而該標準是跟據房屋署物業管理處對BC
      座安裝冷氣位置工程指示所作出。
(四)   對管理處未有法理基礎上作出胡亂指控, 感到強烈不滿,
:    你的不滿是建基於假設和誤會而來,事實上,管理處在處理冷氣機僭建
       程序上,法團暫時未見到有違背法理基礎的行為發生,唯可改善地方是
       應該加快跟進違規僭建事宜和做好宣傳教育。
結論:  由於部份業戶在單位進行加建、改建、拆卸、安裝等工程前,沒
       向管理處申報,因而誤觸違規引至很多誤解。本人希望本苑業主
       清楚,我們的物業是多層公寓式樓房,住著很多業戶,因此 個別單位的
       行為是受到大廈公契和建築物管理條例所規範的。




4 則留言:

  1. 就近日B、C座有小業主不滿收到大廈物業管理處的信指其有僭建/違反公契物,被要求限期前清拆一事, 本人建議管理處考慮安排小業主就上述類別問題進行坐談。內容應包括却不限於以下例子:(1) 就絶大部份小業主露台位置已安裝玻璃窗及窗花和窗框代替原有鐵框, 是否要整體屋苑向ICU屋宇署入側申請;(2) 就B、C座所有冷氣架未有向ICU屋宇署申請報批視為僭建一事, 是否要整體屋苑向ICU屋宇署進行申請;(3) 就B、C座部份住戶冷氣安裝露台原為鐵框位置違反公契具體內容進行說明;(4) 就B、C座部冷氣安裝露台原為鐵框位置是否影響大廈外貌安排咨詢所有小業主意見;等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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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意上述業主要求,並希望業主立案法團就該問題提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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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人為逸城閣4樓其一業主,上星期收到管理處就本單位冷氣機為僭建物的通知!就該通知本人覺得無奈,並希望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就該問題提供問題!
    1)本人裝修時收到裝修注意事項沒有列明冷氣安裝事項.
    2)剛留意到icu的回覆,如果本人向icu屋宇署入則申請,並搵適合工程公司就該冷氣位置進行加固,可否保留該冷氣。
    3)留意到B座C座露台位置有好多管理處所為嘅僭建物,管理處有無一一要求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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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是其中一户被要求清拆露台冷氣機的業主

    我在美城苑住了差不多20年, 露台的冷氣機也安裝了10年以上, 由過往的法團及管理公司一直都相安無事. 直致近期才收到管理公司的通知, 要求我清拆露台冷氣機.

    跟據主席先生的用詞, 必定會指責是我們小業主沒有清楚了解公契的條文, 作為負責任的法團, 必須保障各方面的利益等等..... 30年前的美城苑, 有沒有考慮到安裝冷氣機的問題 ? 現在露台的窗戶也可以改為鋁窗, 只要安裝的冷氣機是安全, 沒有危險, 為何要我們這些老業主費神,破費來達到負責任的法團的要求 ?

    我不是認為自己沒有錯失, 但管理處的信上,也沒有清楚列明露台位置不可以安裝冷氣機. 只是花架,鐵籠等物. 執行權在你手, 請考慮.


    法團是各小業主推選出來服務大家的, 故法團回應各小業主的問題時, 語氣上請客氣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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