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來說,批評應該不存在正面負面之分,批評,其內涵已潛藏著表示不滿
意的意思,否則就不會去批評,“批“就是批判,”評“就是評論,批評若要分別其
意義,應該分為善意或惡意.
對待批評,法團是否像你說的視為“敵對,有侵略性呢”?那就要看批評者所採取
的態度.法團對待批評,先是看批評的內容,是否根據事實,另外研究批評者的詞
彙,上文下理及所用的手法,例如用信紙剪兩個窿,及帶有侮辱字句,和先有結論企
圖混淆事非,(如打你一巴後說不好意思)和帶有誤導意識的言論,這些所謂批評我
們當然視為“惡意,和有侵略性”的批評.
發言針對的事情,應該列出具體事件,擺事實講道理,在那事件上各人擺出其觀
點,不能強硬要別人接受自已的,才說對方肯接受批評.
身為法團主席,當然不同於私人機構的主管,法團各委員是自願奉獻自已的時
間,包括主席,此期間沒任何人可阻止委員的去留,委員發覺法團處事作風與自已意
向不同,不用提前一個月,或需要補償一個月金錢才可離開崗位,除時拍拍屁股說一
聲“你地玩埋佢啦”調頭就可走人,故此身為法團主席,帶領此一團隊,首先要被團
隊各人的認同,方可推行各種政策.
今屆法團做每一件事均讓全體委員知道,在法例限制的範圍內,必先得管理委員會
投票決定,就以往所發出之任何通告,每一個委員在都在事前先看過,獲得過半數同
意才發出,而事實上每次15個委員未試過少於14個同意的,那麼法團推行的政策
難道就是我個人的意願嗎?難道另外十多位委員他們不會獨立思考任我擺佈嗎?難道
十多人的腦子不比我一個人強嗎?若我在推行在你眼中認為的急進,沒溝通,對業主
不尊重的行為,就算本人有一條三寸不爛之舌,也不可能說服十多個委員吧.
在管理學上,管理就是管人,在有人的地方才會出事件,要管理好事件首先就是管
好人的行為,要規模人的行為.
在房屋管理上,住戶在沒有規範下,自由主義橫行,一切惡習積累下來,就會做成
混亂,做成各家自掃門前雪,各自為政,最終受害者也就是居住在屋苑的業主.
香港政府在十多二十年前,就意識到私人大廈沒有做好大廈管理,才推行成立業主
立案法團,由於明白參與法團工作的業主均是義工,日出而作,不是很多業主願意參
加法團工作,故立法會在制定建築物管理條例上,對法團義務工作的委員約束上較其
他條例寬鬆,因此 除非委員干犯<防止賄賂條例>屬刑事責任外,其他行為不當也
不構成刑事行為,目的讓多些業主放下擔心參與法團義務工作,在此可想像,能有一
群無私的同志與本人一起工作,就算他們在工作上未如希望之理想,我們難道就要像
指責一些不稱職的區議員(每月數萬元入息)那樣去責怪委員嗎?我認為在什麼情況
下才應批評法團委員?就是發覺委員沒有做好保守屋苑財產,胡亂任由各項不必要的
維修支出,為了換取掌聲把原來應該由私人負責之維修變成公家維修,出買業主利
益,完全交托代管公司處理各項購物,保養,更新等事項,法團委員只管簽名確認,
沒親身抽時間跟進和追查,在出現這些情況下,任何一位業主,那時就應該站出來大
聲指責了,而不是指責委員,不搞和諧,言論過激呀,沒有溝通呀等等道德層面上的
芝麻少事!當人站在一個道德高地向下望時,難道自已變成孔夫子?不會的,故此
本人好希望對法團委員多些讚譽,到了一天若出現以上流弊時,就自然有另一個張伯
團隊另一個鄧耀榮出現了.
意的意思,否則就不會去批評,“批“就是批判,”評“就是評論,批評若要分別其
意義,應該分為善意或惡意.
對待批評,法團是否像你說的視為“敵對,有侵略性呢”?那就要看批評者所採取
的態度.法團對待批評,先是看批評的內容,是否根據事實,另外研究批評者的詞
彙,上文下理及所用的手法,例如用信紙剪兩個窿,及帶有侮辱字句,和先有結論企
圖混淆事非,(如打你一巴後說不好意思)和帶有誤導意識的言論,這些所謂批評我
們當然視為“惡意,和有侵略性”的批評.
發言針對的事情,應該列出具體事件,擺事實講道理,在那事件上各人擺出其觀
點,不能強硬要別人接受自已的,才說對方肯接受批評.
身為法團主席,當然不同於私人機構的主管,法團各委員是自願奉獻自已的時
間,包括主席,此期間沒任何人可阻止委員的去留,委員發覺法團處事作風與自已意
向不同,不用提前一個月,或需要補償一個月金錢才可離開崗位,除時拍拍屁股說一
聲“你地玩埋佢啦”調頭就可走人,故此身為法團主席,帶領此一團隊,首先要被團
隊各人的認同,方可推行各種政策.
今屆法團做每一件事均讓全體委員知道,在法例限制的範圍內,必先得管理委員會
投票決定,就以往所發出之任何通告,每一個委員在都在事前先看過,獲得過半數同
意才發出,而事實上每次15個委員未試過少於14個同意的,那麼法團推行的政策
難道就是我個人的意願嗎?難道另外十多位委員他們不會獨立思考任我擺佈嗎?難道
十多人的腦子不比我一個人強嗎?若我在推行在你眼中認為的急進,沒溝通,對業主
不尊重的行為,就算本人有一條三寸不爛之舌,也不可能說服十多個委員吧.
在管理學上,管理就是管人,在有人的地方才會出事件,要管理好事件首先就是管
好人的行為,要規模人的行為.
在房屋管理上,住戶在沒有規範下,自由主義橫行,一切惡習積累下來,就會做成
混亂,做成各家自掃門前雪,各自為政,最終受害者也就是居住在屋苑的業主.
香港政府在十多二十年前,就意識到私人大廈沒有做好大廈管理,才推行成立業主
立案法團,由於明白參與法團工作的業主均是義工,日出而作,不是很多業主願意參
加法團工作,故立法會在制定建築物管理條例上,對法團義務工作的委員約束上較其
他條例寬鬆,因此 除非委員干犯<防止賄賂條例>屬刑事責任外,其他行為不當也
不構成刑事行為,目的讓多些業主放下擔心參與法團義務工作,在此可想像,能有一
群無私的同志與本人一起工作,就算他們在工作上未如希望之理想,我們難道就要像
指責一些不稱職的區議員(每月數萬元入息)那樣去責怪委員嗎?我認為在什麼情況
下才應批評法團委員?就是發覺委員沒有做好保守屋苑財產,胡亂任由各項不必要的
維修支出,為了換取掌聲把原來應該由私人負責之維修變成公家維修,出買業主利
益,完全交托代管公司處理各項購物,保養,更新等事項,法團委員只管簽名確認,
沒親身抽時間跟進和追查,在出現這些情況下,任何一位業主,那時就應該站出來大
聲指責了,而不是指責委員,不搞和諧,言論過激呀,沒有溝通呀等等道德層面上的
芝麻少事!當人站在一個道德高地向下望時,難道自已變成孔夫子?不會的,故此
本人好希望對法團委員多些讚譽,到了一天若出現以上流弊時,就自然有另一個張伯
團隊另一個鄧耀榮出現了.
Ann at 09/21/2010 11:24 pm comment
致[美城苑業主] 雖然我未曾在[回應]中發言, 但經常到這個網誌閱讀各位的討論及意見, 讓我更了解屋苑的事務. 如果閣下不再以網誌方式發言, 業主們便少了渠道了解接手團隊的運作取向. 新團隊給我的印象是對存有異見者會以[喋喋不休]的態度去[教訓]一番, 是善意或惡意, 大家心中有數. 長話可短說, 何必擴大篇幅, 刻意剖白呢 ? 在這個網誌留言, 應該是讓各位業主, 無論他們是否法團的新舊委員, 都可暢所欲言, 否則便背道而馳, 失去意義了. 希望閣下繼續在這裡抒發己見, 委會如何回應, 反映他們的處事態度, 相信是業主們渴望的. 如果有更多人參予發言, 定能讓我們更深入了解各個團體的運作, 對所有業主都有好處.
MayshingOnwer at 09/21/2010 08:40 pm comment
首先,鄧先生率領的現任法團,能力上的確比前任法團職,能幹,這無可厚飛。 管理學上,溝通是良好管理技巧內的一項重要元素,對嗎? 這絕不是 芝麻少事。 無論如何,如果在下繼續在此與你喋喋不休,那就會變成罵戰,或給予小部份的有心人說三道四。所以為免閣下誤會在下是敵意批評,往後本人以電郵預閣下繼續討論吧。 請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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