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記錄
日期: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
時間:晚上八時正
地點: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會址 (逸城閣地下)
出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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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耀榮先生
潘樹榮先生
黃高文先生
鄭蓮冰女士
古玉霜女士
賴潤霞女士
陳景文先生
勞國華先生
何玉梅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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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主席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秘書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司庫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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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副主席〉
〈秘書〉
〈司庫〉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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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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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女士
李先生
梁女士
陳女士
麥先生
陳女士
麥先生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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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城閣109室
貴城閣1101室
逸城閣3004室
暉城閣507室
逸城閣3318室
逸城閣3015室
逸城閣2222室
貴城閣18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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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城苑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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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新發先生
關德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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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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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
〈高級物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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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內容:
主席鄧耀榮先生宣佈,已達法定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率,會議正式開始,並會安排由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葉新發先生協助會議流程。
【主席鄧耀榮】:表示本次會議議程較多,希望可於十時三十分前完成會議,本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在香港法律規定上,於會議擁有投票及發言權,至於旁聽之業戶可於十時三十分會議結束後,提出各自之意見及問題,但於會議期間不接納各旁聽業戶提問,以免影響會議進程,希望各業戶諒解。而為及早處理議程第6-8項的議決項目,會在完成議程4之後,進行議程第6-8項,然後再進行議程5的多個報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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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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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是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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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梅委員】:表示就有關2018年10月26日之會議議程第四項商討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在本苑2019年至2021年續約事宜中,有何議決事項。
【主席鄧耀榮】:表示由於各委員商討過程中有可能出現不同意見提案,因此有須要進行議決。
【主席鄧耀榮】:就有關2018年10月26日之會議議程,進行表決:
議決通過第8屆管理委員會10月26日第八次會議議程。
贊成:潘樹榮,黃高文,鄭蓮冰,陳景文,勞國華,賴潤霞,何玉梅 古玉霜
反對: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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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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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第8屆管理委員會2018年4月13日第7次會議紀錄及2018年7月29日第十五次業主周年大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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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鄧耀榮】:表示於早前各委員已經收到管理處派發之會議記錄,如各委員有任何需要跟進上次會議之事宜可於議程9續議事項中提出進行商討。
【何玉梅委員】:表示2018年4月13日第7次會議記錄中,3.2項有關3間銀行2月份之總存款總額與2月份之財務報表不一致。是否有錯誤。另外類似之錯誤並非第一次出現,因此希望簽批文件之委員多加留意。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管理處會進行審核後再回覆,但有關項目與會議記錄內容冇關。
【主席鄧耀榮】:表示委員提出的意見十分之好,希望管理公司盡快了解情況,有關銀碼是否有錯誤。
註: 會議後查明,銀行2月份之存款總額與2月份之財務報表不一致原因是銀行2月份之存款總額有應付未付的金額顯示。
【主席鄧耀榮】:表示就通過2018年4月13日第7次會議紀錄及2018年7月29日第十五次業主周年大會會議紀錄,進行表決:
贊成:潘樹榮,黃高文,鄭蓮冰,陳景文,古玉霜,勞國華,賴潤霞,何玉梅
反對: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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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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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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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庫鄭蓮冰】:表示想多了解何委員提出有關財務報表之查詢。
【何玉梅委員】:表示2018年1月份之收支表最後一項應該是全年之總累積,但有關項目顯示為2017年4月份之帳目,另外2018年2月份之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與負債總數有出入。
【主席鄧耀榮】:表示就有關何委員提出有關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之疑問,由於管理公司需要與會計部門進行核對,因此希望可以於下星期五委員會當值會議中,可以有明確之回覆,何委員如果當日有時間可以到場了解。
【司庫鄭蓮冰】:匯報屋苑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財務狀況,中國銀行存款總額為HK$445,376.92,恆生銀行存款總額為HK$2,818,712.44,交通銀行存款總額為HK$8,694,028.64,3間銀行存款總額為HK$11,958,118.00。
【司庫鄭蓮冰】:表示2018年3月份收支表顯示當月總收入為$979,847.46, 總支出為$904,546.93,盈餘為HK$75.300.53。2018年4月份收支表顯示當月總收入為$1,067,752.10, 總支出為$876,777.10,盈餘為HK$190,975.00。
【主席鄧耀榮】:表示現時已經是10月份,而現時只能張貼至4月份之財務報表,而有關延誤之原因,是否可以解決跟上進度。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由於4月份管理費增加,銀行自動轉賬交費系統更新需時,因此會計系統同時需要更正,而現時4月份已經解決,而人手方面未有任何改動,因此希望餘下5月份至7月份之財務報表可以於2個星期內可以完成,跟上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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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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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討及議決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在本苑2019年至2021年續約事宜;
【主席鄧耀榮】:表示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之管理合約將於2019年2月尾完結,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新年度管理合約已交本會,本會需要提前進行審議,例如:條款、費用及管理模式等等。根據早前供各委員參閱之合約內容,由康業時期沿用至今,除了金額有所改變,原有合約條款本苑需要預支一百萬給予康業作為按金這不合理的條款取消之外,其他合約內容並未有進行改動。由於最低工資增長,因此管理服務之金額也有所增加,而來年之管理服務費用增幅為雙位數字之百分點。因此需要各委員進行商討。
【秘書黃高文】:表示有關是否與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續約,最好透過問卷調查,了解業戶對宜居的管理服務是否滿意。另外本次合約之增幅比較大,建議法團先與宜居議價,再看問卷調查回來後結果再行考量續約事,現階段無須立即決定是否續約或不續約。
【何玉梅委員】:表示有關問卷調查只可以作為指標,不應與續約有任何關聯,問卷調查結果可以提供一個新指標給予日後新進場的管理公司,建議現在應該進行公開招標。。
【秘書黃高文】:表示如同早前清潔服務合約,根據居民回應問卷調查之意見進行揀選,而非由管理委員會進行決定。如果問卷調查顯示居民滿意管理公司表現,議價後的費用又合理,則無需進行招標,再召開業主大會通過。
【何玉梅委員】:表示召開業主大會通過管理服務合約乃法例要求,因此應該召開業主大會通過管理服務合約。
【主席鄧耀榮】:表示於意見中立的情況下,在座各委員應該對現時物業管理條例有所了解。在現行之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0A(2A)條,如法團打算繼續聘用現任的供應商,並能夠同時符合以下(1.2.3三種)條件,便可以獲豁免條例中有關招標的規定。
有關條件是:
1.有關供應商必須是法團當其時正聘用的供應商;
2.供應商當其時提供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與法團擬採購的物品或服務屬於同一種類;
3.及法團須藉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決定:不進行招標;及按照決議上列明的條款和條件向有關供應商取得供應品、貨品或服務。
法團必須符合以上所有條件(1.2.3三種)其中一種,就可以獲得豁免有關招標的規定。
秘書黃生所提供之意見十分合理,可以先了解業戶對現時管理公司之意見,問卷調查收回來如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問卷調查收回後結果是滿意的,但管理公司不肯減價,法團也應考慮公開招標;
2/問卷調查收回後結果是不滿意的,不管管理公司是否原意減價,法團採取公開招標,相信業主也沒大異議;
3/問卷調查收回後結果是滿意的,管理公司又願意減價至法團認為合理的範圍,到時委員們是否認為需要招標,到時再交管理委員會議決。
【勞國華委員】:表示既然有關事項於管委會上進行商討,應該尊重委員意見,就由委員自已決定,無須出問卷調查,因為問卷調查結果未必能真實反映意見,為何不相信委員眼見之事實更為可信,認為現在就應該公開招標,或者同時間進行問卷調查及招標,公開招標可以了解到現時市場價值。認為法團管理委員會相比業戶更加了解管理處之工作,並認為製作問卷太花時間是多餘的。
【主席鄧耀榮】 :回應請勞國華委員不要小看業主們的意見,主席一向強調,因為身份不同的關係,同一事上委員看到的問題業主不一定看到,業主看到的問題比較直接簡單,但是問卷調查始終是民意,必須以民意為第一位,
【副主席潘樹榮】:表示是否可以招標及與管理公司商討價錢同步進行。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現時本公司已經提交續約建議書,但如果進行公開招標的話,本公司仍然有權入標,而標價可能會有差別。進行招標期間,各委員應要對本公司之續約建議書之服務費用進行保密,否則對本公司十分不公平。
【主席鄧耀榮】 :
表示由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接管以來,上至經理下至保安之薪酬清清楚楚列明,而且連公司之利潤也提供法團作為參考,但之前康業不會提供任何資料。而客觀方面,根據管理公司之表現進行審核,秘書黃生要求由業戶進行評核較由管理委員會評核更為公平。
【司庫鄭蓮冰】:表示讚同進行問卷調查,應該尊重各業戶之意見,不可以由管委會決定,收回業戶意見後,再進行議決是否進行招標程序。
【主席鄧耀榮】: 表示根據各委員意見,得出3個意向:
1.
與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商討服務費用(議價)及同時進行問卷調查。
2.
什麼都不做只進行公開招標。
3.
即時公開招標及同時進行問卷調查。
就上述3個選項先由3起倒後至1進行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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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贊成公開招標及進行問卷調查之委員如下:(3名)古玉霜,勞國華,何玉梅
2/贊成公開招標之委員如下:(0名)
1/贊成與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商討服務費用(議價)及同時進行問卷調查之委員如下:(5名)潘樹榮,黃高文,鄭蓮冰,陳景文,賴潤霞
議決通過與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商討服務費(議價)用及進行問卷調查。
就有關問卷內容可於下星期五進行商討,各委員可各自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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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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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報告及商討事宜;
5.1)商討裝修單位鐵閘改動通知回條事宜;
【主席鄧耀榮】:表示本苑以往都會跟進,當業戶進行裝修,如有任何改動門口大閘而佔用到公眾外牆位置之單位,管理處會出通知書通知業戶,該單位已佔用公眾位置,因此需要進行改正,但法團責任是幫助業戶解決困難,並非增加困難,因此有關鉄閘雖然違例,但並非有即時危害或滋擾,因此暫緩向有關業戶作出有關行動,並且要求業戶簽署回條確認有關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根據本處現時做法所有裝修單位完成工程後,本處會到單位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鐵閘進行改動本處都會出一份鐵閘改動事宜回條,當業戶到場簽收裝修按金時會一併簽署,方可退回裝修按金,以本處接管期間有關裝修單位必定會簽回。
5.2)商討B409就冷氣機違建要求調解事宜;
【主席鄧耀榮】:表示B409單位由於冷氣機違建要求調解,早前已經要求管理公司出信通知有關業戶,由於冷氣機違建與單位滲水屬於兩件事宜,不可一併處理,而且本苑並不是法庭,無權安排調解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就有關事宜,管理處已經致電與業戶進行溝通,通知B409單位上述事宜。有關正式信函將於明天轉交B409單位。
5.3)報告養狗戶法律行動進展;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跟據本苑養狗記錄,有3個單位於10月份已經出第二封警告信函。其他發信記錄如會議文件所示。
【主席鄧耀榮】:補充表示任何之違規事宜必須進行個別處理,如果不進行處理的話會引致其他住戶相相仿傚,違規事宜只會越來越嚴重。因此要求管理處於下個月為限期處理部分養狗戶。
5.4)報告業戶冷氣違建法律行動(曾到會址查詢業戶);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管理處已經將40多個有違規僭建之單位進行整理,於11月1日前提交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批,出最後通知書。
【主席鄧耀榮】:補充表示如果法團不致函給予違規僭建之單位,乃管理公司及法團之失職,因為一旦由違規僭建而引致傷亡的話,法團及管理公司需要負上有關責任,而且保險公司也不會負責,因為法團及管理公司未有盡管理者責任通知違規僭建單位。雖有關事宜會引致部分違規業戶反感,但仍需要盡管理責任。另外有部分收到通知書主動清拆違規僭建物之業戶,管理處需要致函感謝業戶之配合。
5.5)報告私隱專員公署就法院傳票事宜回覆如何;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有關法團致函私隱專員公署,有關署方暫時未有回覆。
【主席鄧耀榮】:補充表示由於私隱專員公署收到投訴,未經當事人同意於本苑大堂位置張貼與她有關之法律文件。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6A 管理委員會展示有關法律程序的資料,凡法團屬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管理委員會須藉以下方式,將該法律程序通知業主
(a)(如該法律程序是對法團提起的)在收到開展該法律程序的任何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載有該法律程序的詳情的通知,並致使該通知保持如此展示至少連續7天;
(b)(如該法律程序由法團提起)在發出開展該法律程序的任何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載有該法律程序的詳情的通知,並致使該通知保持如此展示至少連續7天。
因此致函私隱專員公署要求書面回覆,如何做到既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又不違反私隱專員公署指引下張貼。但至今仍未有收到有關回覆,因此要求管理公司下星期再次聯絡私隱專員公署要求回覆,如兩星期後未獲回覆會去信追問,並且將副本抄送致申訴專員公署。
5.6)報告大維修保固期執修進度;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顧問公司已經檢查所有之保固期完工缺憾維修工作,並且已經簽發完成証明文件及糧款批核表。
【主席鄧耀榮】:表示就有關當日顧問公司與工程公司、管理公司及管理委員會共同進行檢收發現之21項維修工作已經完成,但有關維修工作,管理公司及負責委員是否有進行巡查。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就有關事宜管理公司已經進行巡查,有關缺憾項目已經進行維修。
【主席鄧耀榮】:表示希望各委員可以抽空於下星期進行巡視。
經商討後,管理委員會與工程公司及管理公司於10月31日(星期三)進行巡查。
5.7)報告及商討風後本苑破壞程度及涉及費用;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引致本苑多項設施及樹木受損,經統計後合共需要支付費用預算為港幣$236,400.00,但並未包括後期補種樹木之費用。
【司庫鄭蓮冰】:補充表示後期有部分種植位置會與樹藝師進行商討後,需要改動位置。會安排樹藝師進行評估。
5.8)報告C2422前業主申請退管理費按金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就有關單位雖然早前表示已經遺失管理費按金收據,但單位業戶可以提供確實之成交日期,因此經追查後確認有關費用。於本年5月份已經完成退回按金工作。而現時所有單位如果遺失按金收據,會要求業戶進行宣誓以作確認程序,方可退回管理費按金。
5.9)報告及商討電梯公司如何回覆本苑升降機安全設施事宜;
【主席鄧耀榮】: 表示於2018年5月24日管理公司去信迅達升降機公司查詢本苑之升降機安全事宜,於7月17日收回迅達升降機公司之回覆表示,本苑所有升降機已經根據機電工程署2011年訂定的標準,完成7項當中的5項安全標準,其中包括第二項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設備。但於2018年8月份收到機電工程署來函要求本苑加裝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設備,與迅達升降機公司之回函並不相符,因此要求管理公司去信迅達升降機公司要求查證。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迅達升降機公司尚需時查證,因該公司要進一步研究現有舊機款的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裝置,是否就是不符合機電署在2011年提出的安全建議標準。
5.10)報告兩部已扣押單車處理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早前管理公司於貴城閣大堂收取之單車仍然存放於管理處並未有人認領。由於並非日常處理之公共走廊雜物,因此未進行清理。
5.11)報告及商討有業戶向管理員施暴力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於10月6日下午5時,本苑助理物業主管苗美霞巡經9號閘門時受到業戶施襲,本處職員左前臂有明顯傷勢(紅腫)。
【主席鄧耀榮】: 表示本苑管理委員會十分重視員工,如果員工因為工作而引致受傷而且有明顯傷勢,是十分嚴重之問題,管理委員會十分關注,如警方於11月中旬未有任何行動,管理委員會要求管理公司必須跟進事件。以確保本苑員工之安全。
5.12)報告及商討有業戶投訴管理員吸烟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管理公司已經進行確認有關事宜。
【主席鄧耀榮】: 詢問管業經理,現在本苑是否設有禁煙區?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現時本苑所有範圍未有建立非吸煙區。
【主席鄧耀榮】: 表示雖然本苑沒設非吸煙區,如有管理員吸煙時是在有蓋地方如管理處、大廈大堂、大廈空格位都是不對的,但管理員吸煙並非在上述處所,而是站在空地,那就不一定完全說管理員吸煙不對的,試想管理員當值期間也有便急之時,需放下工作往廁所,只要不是隨處小解不能禁止管理員小解吧,有吸煙習慣的管理員當想到吸煙時放下工作在空地吸煙,是否不能呢?那就要看事前法團與管理公司合約上有沒有明文規定當值期間不準吸煙或不準小解了。知悉三十年來本苑沒有在合約明文規定管理員當值時不準吸煙,至於管理公司有沒有規管不知道,因此現階段指責管理員吸煙有些不公平,去廁所和去吸煙只要按規矩,小解去廁所,吸煙不在禁煙區,為何不可?至於往後本苑是否需要設立全苑為禁煙區,那需要小心處理業戶在本苑吸煙由誰人干涉的問題。另外就有關事宜管理委員會收到業戶表示受到不禮貌對待,經查詢後了解到可能當時情況有關業戶用電話進行拍攝引致,因此就有關事宜,管理公司需要對有關員工提出譴責,進行教育對業戶投訴時應有禮貌的回應。
【管業處葉經理】:補充表示就有關事宜,投訴管理員吸煙的業戶已去報警,因此就有關事宜現暫由警方跟進。
【主席鄧耀榮】:詢問管業經理,投訴管理員吸煙的業戶報警說管理員吸煙?
【管業處葉經理】:回覆說,投訴管理員吸煙的業戶報警說管理員恐嚇她。
【列席梁潔芳業戶】:表示投訴人是她,當晚看見管理員吸煙,走近管理員身邊指出他穿上制服在此吸煙是不對的,並對管理員說,現在要影你相是證明你吸煙,管理員說如影他相就打爛她的相機,當時感到十分驚慌,整晚心跳加速,最後致電報警有人恐嚇,並進了醫院留院一晚整,在醫院才能安睡過來。
【主席鄧耀榮】:表示聽了梁潔芳業戶陳述後,已十分明白所謂恐嚇事件的始末,管理委員會不會評論,也不應評斷是否管理員有恐嚇行為,因為管理委員會沒有該能力和專業,一旦錯誤評斷,會是天大冤案,當事人既已報警就交由警方跟進,如果警方調查後有足夠證據是恐嚇行為,警方自然會有進一步處理。
5.13)報告差餉物業估價處就本苑汽水機/舊衣回收櫃跟進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物業估價處已經進行評估,每部汽水機需要支付每季港幣$36至港幣$43正,第一期已經支付。舊衣回收櫃現未接獲差餉估價要求。
5.14)報告本苑2016年清潔公司員工意外索償跟進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就有關事宜已經張貼於大堂,現時法團、柏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偉柏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被2年前之意外事件死者家屬進行追討,當時法團已經購買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之保單,因此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已經委託DEACONS律師行進行跟進。
5.15)報告垃圾房設施翻新工程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表示本苑逸城閣及暉城閣樓層垃圾房翻新工程已經完成,有關工程明細及費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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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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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入稟法院追討B3316律師費及一切相關費用;
【主席鄧耀榮】: 表示B3316單位由於養狗事宜,影響到住戶,於2017年開始出信要求業戶合作,進行改善,但業戶仍然拒絕合作,因此於本年1月19日管理委員會出信作最後通知,如果業戶仍不作處理會進行法律程序(律師信)。因此管委會需要向有關業戶追討有關律師信之費用。於會議上進行議決是否同意進行追討有關費用。
贊成:潘樹榮,黃高文,鄭蓮冰,陳景文,古玉霜,勞國華,賴潤霞,何玉梅
反對: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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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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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通過2018-2019年度保險事宜;
【主席鄧耀榮】: 表示2018年至2019年之保險由於已經到期不可延遲,因此早前已經進行簽署,於是次會議中進行議決。
【管業處葉經理】:補充如下:
由於現時有部分索償訴訟事件進行中,可能有機會影響到本苑2018-2019年度的保險費用。
【主席鄧耀榮】: 表示早前本苑已經嘗試邀請多間保險公司進行報價,最後只收到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回覆的續約報價,於無其他選擇下只可選擇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如各委員可找到其他保險公司願意意進行報價的話,可以在日後提供本苑進行參考。就上述事宜進行議決。
贊成:潘樹榮,黃高文,鄭蓮冰,陳景文,古玉霜,勞國華,賴潤霞,何玉梅
反對:無人
議決通過2018-2019年度與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續約保險一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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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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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討及議決本苑外圍閘取消密碼改為全拍卡進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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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鄧耀榮】: 表示早前於日常會議中已經進行商討,於業主大會上有業戶提出意見,有部分本苑業戶隨意透露本苑外圍閘密碼給予外來人士,影響本苑業戶安全。因此建議外圍閘取消密碼改為全拍卡進出,而每戶單位由原來免費4張智能卡增加至6張智能卡。按照現時香港中小型家庭為例,一般4至5人,因此本苑會發放6張免費智能卡,而其後每張智能卡收費為$100正,但由於屋苑內有幼稚園,本苑不可能向幼稚園提供智能卡,暫時有一個意向,開放1個外圍閘以作幼稚園之用。
【司庫鄭蓮冰】:表示早前有業戶向管委會提出越來越多人跟隨本苑業戶進入,因此建議取消密碼。
【主席鄧耀榮】: 表示於是次會議上只是議決是否取消密碼改用拍卡系統,因此有關改用拍卡系統之詳情及細節可於日後會議上進行商討,就上述事宜進行議決。
贊成:潘樹榮,黃高文,鄭蓮冰,陳景文,古玉霜,勞國華,賴潤霞,何玉梅
反對: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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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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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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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有關順豐申請安裝智能櫃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順豐速遞提供之價格並未合要求,因此暫未有更新。
9.2有關外圍閘更新事宜;
【主席鄧耀榮】: 表示健煒工程公司會於大維修所有事宜完成後,方會進行跟進。
9.3有關足球場照明事宜;
【管業處葉經理】:由於照明系統安裝相對比較困難,可能需要重新設計,因此暫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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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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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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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會議記錄在法團網頁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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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blog網頁 maysing43.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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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意見及投訴郵箱
or.mayshi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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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傳真號碼:2697 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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