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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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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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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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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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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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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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及預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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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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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承建商在施工前必須購買是次大廈維修所須之工程保險,包括承建商全保(Contractor All Risk Insurance)、勞工保險、第三者意外傷亡或財物受損責任保險及因工程導致火災、水災或風災保險等,不限次數意外責任賠償,而有關保險受保單之有效期需由施工當日至保固期完成為終止。保單需與委託人聯名,並清楚註明委託人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承建商名稱、柏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香港房屋協會)及工地位置,第三者意外保險保額以每件事件計算為叁仟萬圓正。(HK$30,000,000.00 ),不限次數意外責任賠償,施工前承建商需遞交保險單副本給予管理公司審核及委託人存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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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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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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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施工期發生任何工業意外、傷亡、賠償等,一概與僱主及全體業主無關,承建商需自行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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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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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承建商需於施工前,在銀行或保險公司購買不少於工程金額5%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
承建商需呈交上述保證金證明文件正本交予管理公司審核、認可及保存,並將證明文件副本交予僱主存案。
有關保證金之有效期需由施工當日起生效,待工程完成後及簽發完工證明書七天後,始通知簽發該份保證金證明文件之銀行或保險公司終止該份保證金。
保證金證明文件上必須清楚註明委託人(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名稱、工地位置(香港沙田大圍美田路32-36號美城苑)、生效日期、合約總額及保證金金額等。
若工程需逾期進行或逾期完成(獲得管理公司及僱主書面允許),承建商需向購買是次保證金之銀行或保險公司延續該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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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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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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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水電
總承建商需遵照現行有關條例,由僱主供應位置,自行接駁臨時水電,每天完工前,總承建商有責任檢驗及關閉所有臨時水電供應,並於工程認可完工時,清拆所有臨時水電供應系統及設備。
註:以上水費及電費之接駁及用水及用電之開支由承建商負責,若因接駁不當而引致任何業戶蒙受損失,承建商需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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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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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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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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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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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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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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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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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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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及預備工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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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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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工地內廢料及雜物
於施工期間,承建商需於每天完工前應清走泥頭廢料,包括大廈公眾地方現有阻礙工程之雜物等,在施工期間,承建商需提出適當的臨時位置申請,並獲本管理公司及僱主批核,以作暫存(暫存不可超逾四天)因工程而引致之泥頭廢料。於地盤內不容許燃燒泥頭廢料。
註:
1. 承建商需根據,香港法例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及規例處理及支付有關費用。
2. 如因承建商未能妥善處理廢料或雜物,而接獲任何政府告票或法庭傳票,承建商需承擔一切責任及有關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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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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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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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安全主任
聘請一名合資格之地盤安全主任,每星期一次定期巡查地盤及提交報告書,確保工地各項設施符合建築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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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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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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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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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必須申報「肺塵埃沉著病基金委員會」表格1及表格2,並負責繳付所有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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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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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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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587章《建造業議會條例》所訂明,承建商必須負責申報開工及繳付所有徵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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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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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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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必須繳付其他所有因進行是次工程由政府及相關機構徵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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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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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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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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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地盤和施工範圍所須之一切安全器具及設施,包括圍欄、膠馬、圍封設施、告示、工人施工時佩戴之安全帶、安全帽、護眼罩及護耳罩等,大廈設施包括易燃材料安放室之滅火筒及危險告示牌,棚架底部、封閉或改道之圍帶及安全標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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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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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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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駐地盤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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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需在地盤安排最少一名持有適當技術人員(簡稱TCP)T1級別或以上資格之長駐地盤科文處理日常工作或突發工程處理。在工程進行期間監管及向管理公司及僱主書面匯報工程進展。此名員工在施工前由總承建商提供該員工之有關履歷資料送往管理公司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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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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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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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需負責進行本合約工程所需之一切政府申請(包括:編制圖則、相片、文件等費用)及所需合資格人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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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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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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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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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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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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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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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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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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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及預備工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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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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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工程需提供現場施工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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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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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1.0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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