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城苑全苑大廈維修及翻新工程
合約目錄
第一部份投標表格及投標公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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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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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投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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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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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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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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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施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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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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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份工程細則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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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1-ST(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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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份投標項目總價、合約信件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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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份工程圖則及其他附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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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 誠信及反圍標條款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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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 承建商遵守道德承擔要求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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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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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城苑
大廈維修及翻新工程
合約
僱主: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地址 :
新界沙田大圍美田路3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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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
健煒建築有限公司
地址 :
新界葵豐街1-15號盈業中心13樓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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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公司:
博德顧問有限公司
地址 :
香港九龍新蒲崗五芳街10號新寶中心1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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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本合約條款
1.1.
合約文件
合約文件包括下列各項:
a. 承建商資料
b. 投標表格
c. 合約條款
d. 施工標準
e. 工程細則價目
f. 投標項目總價
g. 投標文件內一切圖則及附件
h. 協議條文
i. 投標後至顧問公司發出合約意向書的書信及文件
1.2.
合約共一式三份,僱主、顧問公司及承建商各持一份。
1.3.
所有合約有關所申報之工程金額須以港幣計算。
1.4.
承建商須完全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定之各項現行及至工程正式完結前刊登憲報之各項修例。
1.5.
承建商不得僱用非法勞工,如經發現定當報警辦理,一切因而引起之法律責任及其他後果,由承建商完全負責。
1.6.
施工時間將依照最新勞工法例及環保處法例所規定。如承建商在施工中被任何有關政府部門停工或罰款,一切責任由承建商負責,與僱主、業主及顧問公司無關。
1.7.
承建商須嚴格遵守與本工程有關的一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法令或條例,並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法令或條例所發出一切通知。如不能遵照此項規定,承建商須以書面通知顧問公司,指明作該項更改之理由,而顧問公司須發出指示,倘在發出該項書面通知後七天之內,承建商並未接到顧問公司其他指示時,承建商須遵從特區政府法令而進行該項工程,該法令需要作出之更改,得視作為顧問公司同意之更改。
1.8.
工程合約將採用『香港建築師學會1999年第二修訂本』(Articles of Agreement and Schedule of
Condi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 (without quantities)- Second Edition 1999 (July
1999 Revision)之合約條款。僱主於雙方同意情況下,可刪除或增加部份條款及內容。
1.9.
承建商為整個工程,包括受聘人員、大廈業主、住客、訪客、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及柏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第三者意外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險有效期應為整個工程進行期間及保固期內,保險副單於開工前呈交上僱主。
1.10.
施工期間如發生任何工業意外,一概責任與僱主及顧問公司無關,並由承建商投保之保險公司負責。
1.11.
一切有關施工所涉及之特許費,或其他款項,如專利、或發明,均被視作已包括在合約工程費內,而承建商須補償業主一切可能由於承建商侵犯此類專利權而遭受之索償,及訴訟之費用,或可能牽涉之責任。
1.12.
僱主有權在簽約前及後刪除或修改部份工程項目。
1.13.
承建商於工程期間,不能單方面更改項目及自行改用其他材料。
1.14.
無論人工或材料漲價或變動,承建商之報價將保持不變,僱主將不會負責彌補任何額外費用(除後加工程外)。而後加工程以當時工程數量單內報價為計算依據。
1.15.
不論總承建商在是次工程超支與否,必須按工程合約承造及完成是次工程,並不得持任何藉口停止進行任何工程。如出現延誤,停工所引致的損失,承建商需作出合理賠償。
1.16.
凡運送至地盤之材料,除用於工程上外,不得搬離地盤,但經僱主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任何此類材料之價值,已按照本約條款列入中期糧單時,此類材料,將成為僱主之財產,承建商仍須對於此等材料之損失負責。
1.17.
承建商存放於大廈內一切工具、機械器材及施工物料,在任何情況下遺失,僱主及顧問公司不用負責。當工程項目完成或收到顧問公司指示,承建商須立即清除或移走上述物件,否則僱主有權代為安排清理,並從承建商工程費中扣除有關費用。
1.18. 施工期間僱主不負責提供工程所須水與電源,一切水電及其他設施接駁工序由承建商負責。一切接駁要根據安全條例進行,若因接駁不善而引至意外,該中標者須負責即時修理,若僱主認為有需要可申索合理賠償。
1.19. 承建商應配合工程進行或顧問公司要求隨時清理及運走各種之廢料及垃圾,並在每天完工前立即清理運走殘餘之廢料、垃圾及施工器械,否則僱主有權代為安排清理,並從承建商工程費中扣除有關費用。可回收之廢料須分別暫存並交由僱主處理。
1.20. 施工及保固期間之渠垌如有淤塞(由於石塊、石屎、沙、英泥等墮下引起)必須由承建商免費負責清理及維修。
1.21. 承建商須於施工前14天提交工程進度表給顧問公司存檔。
1.22. 施工期間,對任何引起業主不便及影響大廈正常運作之工程,承建商應於不少於十四個工作天前發出有關工程通告予顧問公司統籌,並張貼於地下大堂當眼處,以便通知受影響之業主。
1.23. 施工期間,承建商須每日八小時派駐僱主及顧問公司均接納之人士監管工程進行,並須每星期出席顧問公司就工程召開的會議並向顧問公司匯報工程進展。
1.24. 施工期間,承建商之員工每天須向地盤總管登記身份證號碼及姓名,以方便顧問公司及僱主查詢。各員工並應在工地範圍穿著制服或佩帶工作証,以表身份。顧問公司可要求並未穿著制服或並未佩帶工作証之員工即時離場。
1.25. 承建商在施工期間須做好一切臨時措施以防因工程而導致滲水、水浸、火警、損毀大廈財物及住宅單位,破壞施工中工程及破壞已完成工程。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引致財物損失,承建商需作出合理賠償。
1.26. 施工期間,承建商須設有24小時之緊急維修小組,以處理大廈之緊急投訴或故障。
1.27. 施工期間,承建商之員工因施工而引致業戶之私人設施損毀,承建商須即時或24小時內負責作出修理或合理賠償。
1.28. 任何工人除由承建商增聘負責看管物料的保安員外,不得在工作地點內留宿。
1.29. 如遇颱風損毀棚架斜棚等,承建商必須自費負責清理、重新搭建及保養。
1.30. 未得僱主書面同意,承建商不得將此合約的全部或部分轉判予其他人士或公司。否則僱主有權即時終止此合約而不作任何補償,並保留向承建商作出一切法律追究之權利。
1.31. 施工期間,在牽涉到恢復食水供應,承建商必須安排足夠職員留至晚上十時正,協助住戶處理食水喉或熱水爐瘀塞問題。
1.32. 承建商在聘用僱員方面必須完全合乎香港現行勞工法例要求,包括最低工資法例,而有關最低工資的計算方法必須參考由勞工處發出之指引,以及與受聘員工共識方可。倘若承建商牽涉任何勞資糾紛,承建商必須負起全部民事或刑事責任,僱主亦會按情況作出不同程度的處分,甚至終止合約。
1.33. 承建商如故意拖欠其僱員的工資,而勞工處處長亦認為該項欠薪為應繳付,則承建商同意授權僱主於承建商未能繳付上述拖欠薪金時,在承建商應收之費用內扣除上述欠薪並轉交勞工處長或其代表。凡此類代繳欠薪之款項,將視為依據此合約而繳付給承建商的款項。此外,顧問公司有權要求承建商提供所有當月或合約期內曾在本苑工作的僱員之糧單收據,以此證明承建商已按法例要求準時支薪予僱員。
2.0 接收地盤、完工、保固期及延期
2.1. 接收地盤
a. 根據合約或Architect’s Instruction之接收地盤日期,承建商應於該日開始遵照香港現行法例採取一切安全措施。
b.
保險及保證金須以所規定之金額數目購買,並於開工前7個工作天內呈遞保單、文件等予顧問公司及僱主存檔。
2.2. 完工
a.
承建商認為工程經已完成後,連同施工前和完成工程彩色照片記錄(一式三份列印本及光碟)以書面通知僱主及顧問公司。
b.
承建商所完成之工程,將由顧問公司驗妥,再與僱主代表檢查滿意後,將於七個工作天內由顧問公司發出完工証明書,以確認一切工程實際已在該證明書所指之日期完成。
2.3. 保固期
a. 保固期內,出現之不妥善工程(包括損毀、損壞、質量問題等),或由於工料不符合標準,或完工前颱風所引起之缺陷,承建商在收到顧問公司書面通知後,承建商須於七天內完成免費修葺或更換。在保固期內,除顧問公司通知緊急處理項目須即時跟進外,承建商須每三個月進行勘察及於缺陷發現後兩星期內自費完成補好修妥或更換工作並向僱主提交書面報告,如僱主授權顧問公司另有後加工程指示,合約工程費可相應調整。
b. 工程經修補妥後,顧問公司須發出證明指明修妥之日期。
c. 在實際工程完成後,如發生人為破壞,承建商須按顧問公司要求即時派員跟進,而有關費用則由顧問公司及承建商雙方評定。
d. 承建商未能如期完成該些保固期內的免費修葺或更換,僱主可委派其聘約承建商完成該些修葺或更換工程,並從保固金內扣除相關之費用,若保固金不足以支付,則以法律程序追討。
2.4.
延期之申請
a.
如遇上非承建商能力範圍所能控制的因素,承建商可向顧問公司提供延期之申請。
b.
延期申請須得到僱主同意並由顧問公司以掛號信方式書面同意。
c.
顧問公司以書面向僱主指明合理之延期,承建商亦應盡力防止阻誤,方可獲顧問公司之合理延期。
d.
承建商不能因與所屬員工發生勞資問題,作為延遲完工的理由。
e.
如工程受到天雨或濕度的影響,承建商可向顧問公司提供延期之申請。承建商必須提交合理的文件證明上述的情況。顧問公司會按照實際的情況審核。
2.5.
工程延誤賠償
如工程未有按照合約內訂明之工程期限內完成,承建商須向僱主繳付工程延誤賠償(每天港幣$15,000.00(見C.10頁))以賠償延誤的損失。僱主可將此筆工程延誤賠償從按照本合約到期應付或即將到期應付的款額中扣除。若應付或即將到期應付的款項不足以扣除賠償費用,僱主保留向承建商作出民事索償之權利。
3.0 合約數量單
3.1. 工程之水準及數量,應被視為與工程細則價目所載相同,該工程細則價目,除另加說明外,可被視作已按照標準量度法所編製,該標準量度法 (S.M.M.) 由英國皇家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 與香港建造商會出版。在工程細則價目中之條文,不得凌駕或影響合約條款中之任何應用或解釋。
3.2. 工程細則價目上之錯誤、數量差異或刪除任何項目,不得使本合約無效。但須加以改正,並被視為承建商要求更改。
3.3. 合約工程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調整或更改。除非依條款另有規定,不論是否計算上之錯誤,均應由雙方所接受。
4.0
工程更改、暫定價額及指定價格
4.1. 顧問公司知會僱主及得其同意後可發出指示,要求工程更改,及得以書面核準,顧問公司所要求之更改,或以後追認之更改,不能使合約失效。
4.2. 用於本合約內任何工程之添增、刪除、或更改任何材料種類標準或所用物料之改變。
4.3. 顧問公司須發出指示,有關暫定價額(Provisional Sum)及指定價格。
4.4. 一切由顧問公司所要求或追認之更改,及一切由承建商所執行之工作,而其暫定價額,包括於工程細則價目內,承建商有權參與量度及紀錄尺寸,除非另有協議,更改之估計 (除如上述投標已接受之工程) 須依照下列規則計算:
a.
在類似情況下進行類似性質之工程,其價值之計算,得依照工程細則價目內所列之價目推算。
b.
假若工作並非在上述所述之類似情形下進行,而工程性質有不同,則上述所指之價格,得在合理情況下,用作計算此等工程之價格基準,而假若無法如此辦理時,則進行公平估計。
c.
假若不能正確地量度,及對工程估計,承建商可用日工計算。
d.
假若工程細則價目內,未有報明該項價格,則以在工作進行期間,經有關法定部門同意之標準日工及出租機械價格計算。
e.
假若承建商接到顧問公司書面要求,應十四日內,提交任何更改工程之預算。
4.5. 所有更改工程之估計,得於中期糧單中列明生效,合約工程費,亦相應調整,暫定價額之估價,亦依照本合約條款同樣處理。
5.0 出糧證明及付款
5.1. 糧單計算方法,以工程完成的進度,並以工程完成日作準,如下:
a.
承建商簽約後,須即購買勞工保險、第三者意外保險、保險公司或銀行簽發信用擔保金(Bank
Bond),呈交於僱主及顧問公司確認,簽發正式開工紙。
b.
工程開展後,根據承建商工程進度表按月呈上糧單。每期糧單由顧問公司審核批准後,再交由僱主確認支付。每期支付該期完成工程費90%,餘10%為保固金。
c.
全部工程完成100%後,由顧問公司及僱主驗收後,發出完工紙,支付保固金5%。
註:保固期內,除人為損壞外,如有任何損毀或失效,承建商必須在收到顧問公司書面通知後七天內完成免費修葺或更換。期滿後由承建商書面報告完成所有工程(包括保固期執修)並呈上最後一期糧單,顧問公司才發出修繕証明書後,僱主三十天內支付餘額5%工程費。
5.2. 承建商須接受合約內之付款條例,按工程進度每月之30日將糧單送達顧問公司。顧問公司於十個工作天內視察地盤是否按照糧單內之工程進度已完成,確認後簽發糧單証明書(Payment Certificate)給予承建商。承建商於30日內有權取得該項付款。
5.3. 任何一方在最後證明已發出的十四個工作天內,僱主或承建商一方提出並無任命一位仲裁人。上述最後證明,將具了結性,即工程已依照合約執行和完成,以及總工程,經依合約所須調整,除非上述證明的金額,由於下列原因有誤:
a.
欺詐、不誠實或工程有隱瞞,而與上述註明有關連的。
b.
工程上的任何缺點
(包括任何疏漏),在工程進行中,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檢查得到。
c.
在任何計算中,意外地計少或計多任何工程或材料,或計算中,數字上錯誤,須由僱主及承建商雙方協調商議及經顧問公司以專業知識評估。
5.4. 顧問公司並無責任付予承建商糧款,但須發出付款証明書及代表業主負責全部工程監督。
5.5. 有關工程進行期中,如個別業主欠交維修費用,僱主未能即時支付上述有關款項,承建商不能藉此怠工或停工,必須依照合約定期內完工。
6.0 承建商之職責
6.1. 承建商之職責
a. 承建商應依照合約條款,完成圖則、工程細則價目及合約條款所列明之工程。所有完成之工程,均須達到顧問公司及僱主合理之滿意
b. 若承建商發覺合約圖則或工程細則價目上,有任何矛盾或差別,須立即向顧問公司提出書面通知,列明所有矛盾、差別及不一致情況,顧問公司將給予指示及更正。承建商不得因有任何更正而引致增加、刪除或其他施工方面的工程項目更改而獲得額外補償及延長工程期限。
c. 承建商必須保證,在為本苑清拆工程展開前,為施工工程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批准,並獲得批文交付本法團才進行施工。
d. 有關工程完成及在保固期完結後,法團如接獲所施工的工程,被相關政府部門通知不合其審批標準,要求本苑清拆,本法團有權要求承建商清拆,及要求承建商退回該項已支持給承建商之費用,並保留一切法律追討的權利。
6.2. 顧問公司之指示
a. 承建商應遵循顧問公司由本合約所授權而發出之指示,如承建商於接到顧問公司之書面通知後7天內,未能按其指示實行,則僱主有權另僱其他之承建商進行所須工程,僱主為此所付出一切有關費用,可從承建商出糧之款項或從總工程費中扣除或作為承建商對僱主所欠的債項而向承建商追討。
b. 承建商接到指示時,可要求顧問公司以書面列明授權該承建商及發出該指示之合約條款。顧問公司對該項要求以書面回覆。若承建商以後遵照了該指示,則該項指示之發出應被視為合法。
c. 顧問公司之指示全部是以書面發出,任何口頭發出之指示,也可即時生效,但應由承建商於七日內,以傳真及掛號信向顧問公司補簽確認,而接到承建商之確認後七日內,顧問公司仍未以書面對承建商表示反對,該項指示,應於後者七天期限屆滿時生效。
7.0 顧問公司之職權
7.1. 顧問公司須向僱主負責,其職責是審視及監督本工程的施工過程,各合約條款,簽發所有施工證明書及施工指示,以及視乎需要發出其他資料以令本工程可以正常進行。
7.2. 顧問公司執行職責期間,有權隨時對本工程進行檢查及視察。
7.3. 顧問公司可發出指示,將任何不符合規格之材料及已做工程拆卸及搬離地盤及重做該項工程,並須人知會僱主。
7.4. 顧問公司可發出 (但非無理或無根據情況下) 指示,要求更換承建商在本工程之任何僱用人員。
8.0 僱主終止合約
8.1.
承建商因下列原因而違約時,僱主可終止合約﹕
a. 工程完成前無理停工。
b. 未按照規定進度盡力施工。
c. 拒絕服從,或忽視顧問公司發出之指示,有關拆除有缺陷的工程項目、不恰當的用料或物品,使工程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基於上述原因,顧問公司可以掛號信,或存記錄之送信,通知承建商列明違約事項,承建商如於收到通知書十四日後,仍繼續違約事項 (不論是否重複),僱主在不損其本身之其他權益下,終止任用承建商。
d. 承建商破產、與其債權人和解或達成任何安排、結束營業(為重新組織者除外)或由債權人接管,本約將立即自動終止。但如僱主、承建商及其破產接管人均同意時,承建商可恢復其繼續任用。
8.2. 承建商之任用,因上述原因受終止,在未恢復與繼續任用前,下列為僱主與承建商之個別權利與義務:
a. 僱主可僱請他人,進行及完成該工程,受僱者可進入工場使用一切臨時建築物、裝置、工具、設備及一切為本工程所須之一切材料。
b. 承建商經僱主或顧問公司要求時,於終止任用後十四天內,應將任何材料供應合約之利益,或本約範圍內之任何工程合約利益,無條件讓給僱主,但材料供應商執行之工程,尚未由承建商出糧,僱主概不負責。
c. 經顧問公司書面要求時,承建商可(但未經要求前則不可)從工地移去其擁有,或租用之臨時建築物、裝置、工具及材料。承建商如不遵照此項要求,僱主有權移去,並加以出售(且不須對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出售所得,扣除出售費用後,由僱主收管。
d. 僱主因終止承建商,而招致之直接損失,得依下列方式,得到償還。本項a段之工作未完成前,僱主不須進一步付款。但工程全部完工後,顧問公司應證明僱主因終止任用承建商而造成之直接損失額,及加上終止任用前已付之工程費。如超過本合約應付之全部工程費,其差額應由承建商支付僱主。但上述金額少於全部工程費時,僱主則應付承建商其差額。僱主並保留向承建商作出一切法律追究權利。
8.3.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有權單方面終止合約而不須作出任何補償,並可向承建商追討由此引致之損失賠償:
a. 工程質量不符合或有偷工減料之情況,經書面或口頭警告兩次以上,仍不改善。
b. 承建商於施工期間,不按預算進度表進行,而事前又未有知會僱主,並未得僱主或顧問公司書面同意,乃屬違反合約處理,承建商不得異議。
c. 承建商未能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工程,須在指定完工前七日以書面致函予僱主,解釋原因及列明合理確實完工日期,違者僱主可依約向承建商扣除工程延誤賠償每天港幣$15,000元及因工程延誤所引致之損失;再逾期超過十四天,僱主有權單方面終止合約,並保留法律追究之權利及賠償所有損失給僱主。
9.0 承建商終止合約
9.1. 若僱主宣佈破產或與債權人和解,達成其他安排、結束營業或其營業已被債權人接管。此時,承建商可以掛號信或有記錄之送信通知僱主或顧問公司,立即終止合約, 唯此等通知之發出,須有其適當理由。
9.2. 承建商終止合約時,在不損失上述權益下,承建商與僱主之權益與義務,分別如下:
a.
承建商可自工地將其臨時建築物、工具、或材料搬移,唯搬移時承建商應謹慎防止任何損壞,此等搬移影響之損壞,在終止合約前承建商必須對僱主負責。
b.
除非僱主已依約付款,否則僱主應支付承建商下列各款項:
i. 終止合約日已完成之工程費用。
ii. 終止時已開始而仍未完成之工程費,此款項應依約本項目第4.4估值,即作為顧問公司要求之工程更改相同。
iii. 為工程而訂購之材料,而承建商須支付者,惟經僱主之出糧後,上述材料應為僱主之財產。
iv. 可成為僱主財產之一切未用材料,承建商終止合約時,有權將之保留,直至僱主清付承建商為止。
10.
糾紛的解決辦法
10.1 協商
因本合約所引起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僱主與承建商須先嘗試以誠意儘速透過協商解決。從開始履行本合約起計十天之內,僱主及承建商須各自委派一名高級負責人並賦與其權力處理糾紛事項,而該兩名負責人以不參與本合約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為宜,如糾紛或爭議一旦發生,該兩名負責人須至少會面一次及試圖以誠意解決糾紛或爭議。任何一方均可以書面提出與對方會面,會面須安排在發出會面通知書起計十天內舉行,時間及地點須經相方同意。但如該兩名高級負責人在會面之日超計二十一天內仍無法達成任何辦法解決糾紛或爭議,又或者會面通知書發出日超計二十一天內雙方仍未進行會面,則僱主或承建商均可按照10.2條款將事件提交調停。
10.2 調停
如因本合約引起或與本合約有關的糾紛或爭議未能按10.1條款所規定的時限解決,則僱主或承建商均可要求將有關事項透過調停方式解決,經雙方同意選定調停人後,該調停人即可與僱主及承建商會商,決定調停程序,而調停人的費用及支出將由僱主及承建商各負擔總數的一半。
a. 如屬以下所述情況,僱主或承建商可將糾紛或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由一名仲裁員依據在進行仲裁期間生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簡易形式仲裁規例)處理:
i
調停開始之日起計二十八天內仍無法解決糾紛或爭議。
ii
雙方按10.1條款舉行首次會面之日起計二十一天內並無提出將事項交付調停。
iii
任何一方已按10.1條款發出會面通知書,但在通知書發出日起計二十一天內仍 無法安排會面。
b. 仲裁員在無抵觸其一般權力的情況下,有權:
i
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指示進行測量及/或計價,以便確定僱主及承建商各自的權利。
ii
查明及判定任何證明書、工作指示、意見、決定、要求或通知中所註明包括於上述文件中的任何款項。
iii
即使在沒有任何上述證明書 工作指示、意見、決定、要求或通知的情況下,仲裁員仍然可對提交的所有糾紛事項作出決定。
c.
仲裁員的裁定是最終的,對僱主與承建商同樣具有約束力,為要符合仲裁條例10.3一節,所有糾紛將按照仲裁條例第b部份作為本地的糾紛處理。
10.3 仲裁
a. 如屬以下所述情況,僱主或承建商可將糾紛或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由一名仲裁員依據在進行仲裁期間生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簡易形式仲裁規例)處理:
i
調停開始之起計二十八天內仍無法解決糾紛或爭議。
ii
雙方按10.1條款舉行首次會面之日起計二十一天內並無提出將事項交付調停。
iii
任何一方已按10.1條款發出會面通知書,但在通知書發出日起計二十一天內仍 無法安排會面。
b. 仲裁員在無抵觸其一般權力的情況下,有權:
i
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指示進行測量及/或計價,以便確定僱主及承建商各自的權利。
ii
查明及判定任何證明書、工作指示、意見、決定、要求或通知中所註明包括於上述文件中的任何款項。
iii
即使在沒有任何上述證明書 工作指示、意見、決定、要求或通知的情況下,仲裁員仍然可對提交的所有糾紛事項作出決定。
c. 仲裁員的裁定是最終的,對僱主與承建商同樣具有約束力,為要符合仲裁條例10.3一節,所有糾紛將按照仲裁條例第b部份作為本地的糾紛處理。
10.4解決糾紛的時限
a. 10.1 及10.3 條款所規定的任何時限均可在僱主及承建商雙方書面同意下廷長。
b. 按10.1、10.2及10.3條款提出進行的協商,調停及仲裁可在本合約執行期間提出,無論僱主或承建商均不得以進行協商,調停及仲裁為理由而免除其繼續履行本合約所規定的責任。
11
通知
11.1發出通知
本合約所規定的一切通知均須以書面發出,如是由信差、電郵或傳真發出的通知。在對方確認到或成功發出當生效,如是以預付郵資的形式以平郵寄出的通知書,通知寄出後三天生效。
12
承建商需為僱主及顧問公司整理所需文件以向「香港房屋協會」提交為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 劃(公共地方維修津貼)的文件,協助成功獲批該協會的津貼。
合約條款附表
開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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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顧問公司發出信之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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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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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個工作日(不包括星期日、公眾假期、雨水天及非承建商能控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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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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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港幣 $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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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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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於港幣 $3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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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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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費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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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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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完工證明書後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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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投標書包括下列文件各一份:
i)
投標表格
ii)
投摽公司資料
iii)
投標條款
iv)
合約條款
v)
施工標準
vi)
工程細則價目
vii)
投標項目總價 (連附件一)
viii)
其他附設文件
ix)
承建商簽署的「誠信及反圍標條款確認書」及「遵守道德承擔要求証明書」
2. 投標者在回標時須將下列文件放於信封內:
i)
投標者已填妥之投標書表格
ii)
投標者已填妥之投標公司資料
iii)
投標者已填妥之工程細則價目
iv)
投標者已填妥之投標項目總價
v)
投標者所提供的材料、設備及預算工程進度表的有關資料;如說明書、施工圖則及照片等。
回標時限:2014年10月15日下午6時正
回標地址:新界大圍美田路32-36號美城苑管理處之投標箱內
地盤視察:2014年10月3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於新界大圍美田路34-36號地下管理處集合。
3. 定義
僱主 :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管理公司 : 柏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顧問公司 : 博德顧問有限公司
4.
投標者必須持有有效之屋宇署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牌照(Registered
General Building Contractor)。
5.
投標書所申報之工程金額須以港幣計算。
6.
僱主不一定採納最低標價及有權拒絕任何投標者而無須作出解釋。
7.
此項投標報價維持180天有效期。
8.
投標者所申報之工程總金額應包括標書內述明一般規格支出、營業費用、工程監督、工程準備支出及臨時性支出等費用。
9.
投標者於投標後或中標後不能因勞工、物料、運輸、倉儲、保險或價格匯率調整等理由對投標金額提出修改。
10. 投標者須按此投標書所訂之內容及條款投標,不得擅自更改,亦不得附加其他條文及條款,否則該投標書將不符合投標資格而被取消。
11.
投標者須檢查投標書內所有頁碼,如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印刷模糊,應立即通知顧問公司補回有關內容。
12.
投標者對投標書內容有任何不明白之處,必須於截標前以書面形式向顧問公司咨詢,以明白其內容。否則,如將來發現任何錯漏以引致投標者的損失將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13. 若投標者在投標書遞交後發現錯漏,應在截標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顧問公司以予改正,並須由顧問公司發出收訖証明。
14.
投標價被視為全包價(Lump
Sum Tender),審查標函時發現之錯誤不能更正;若顧問公司審核標書時發現有嚴重錯誤,認為可使投標單位蒙受嚴重損失,便會將錯誤通知投標者要求其確定會否維持投標總價。若投標者要求更正,其投標可能喪失獲考慮機會。
15. 僱主不須負責或賠償因投標書所作錯誤而引致投標者之一切損失。
16. 投標者在投標時須就整單工程每一工程項目提交工程數量單價詳表(Schedule of Quantities
& Rates),以供顧問公司及僱主參考,若發現有不足之處,應遵顧問公司及僱主之指示,再提交有關資料及數據,以合乎所需。
17.
僱主有權接受整份標書或標書內任何部份項目。僱主亦有權刪減或増加標書中任何部份的工程分項或細項,只須按照投標書的細數表上相關部份作出計算,而無須作任何補償給該承建商。
18.
投標期間承建商不能私下拜訪僱主或各單位業戶,違者將被取消投標資格。
19.
投標者在許可的情況下,必須在投標前到工地實地視察了解及估計,並於大廈管理處登記有關公司資料,投標者有責任檢查及檢討合約文件與實地環境有否彼此矛盾或含糊的地方,如有任何疑問應立即以書面向顧問公司提出,顧問公司亦會以書面作出澄清。而該等提問信件及顧問公司的書面回答將被附錄為工程合約的一部份。投標者應清楚明白一切資料後方可落價投標。將來發生任何損失時,投標者將不獲任何補償。
20. 中標承建商將獲顧問公司發出一封工程意向書及工程合約。
21. 投標書將為工程合約之其一部份。
22.
投標書中包括預留工程費之使用方式及數目,須由顧問公司及僱主決定,而未被使用預留工程費將會由合約中之總工程金額抽回。
23. 僱主或顧問公司在投標或施工期間,有權要求投標者或中標者之有效註冊建築牌照持牌人出席及參與有關大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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