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些人形容為勞民傷財的產物

被一些人形容為勞民傷財的產物
舊貌變新顏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14年11月4日 B座X樓22室業主來信內容


業主   黃先生在11 4 4:35 PM 電郵給法團的內容如下:

本人為逸城閣X22室姓黃業主,上星期收到管理處就本單位冷氣機為僭建物的通知!就該通知本人覺得無奈,並希望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就該問題提供問題!

 1)本人裝修時收到裝修注意事項沒有列明冷氣安裝事項.

 2)剛留意到icu的回覆,如果本人向icu屋宇署入則申請,並搵適合工程公司就該冷氣位置進行加固,可否保留該冷氣。

 3)留意到BC座露台位置有好多管理處所為嘅僭建物,管理處有無一一要求清拆?

 最後本人公務煩忙同時剛剛裝修完,現希望法團可以延期本單位冷氣位置事宜進行法律程序!多謝

 Tel 6XX10XX6黃生

 

管理處黃經理在 11 5 6:16 PM  因應BX22室業主向法團查詢時的回覆內容
鄧主席:

        有關該單位僭建個案,本處有如下資料,以供法團管委會了解,

(1)   該單位為本年度新業主 (20146); 該單位業主黃先生曾到管理處,本人親身面見黃先生。業主黃先生曾向本人提問,為何不可以在露台安裝冷氣機,本人作為專業管理公司代表,已清楚表明按美城苑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在露台安裝冷氣機是違反規定,而本處會對相關個案採取行動以處理,並去信通知業主清拆僭建物。當時,業主黃先生表示會自行向律師朋友諮詢法律意見。

(2)   該單位在2014616日申請裝修,至2014818日申報完成裝修。按安排退回裝修按金的程序,本處需要到單位內視察並觀察外牆有否僭建,如沒有的話,將會提交報告予法團,由法團開立支票以退回裝修按金予業主。本處職員在2014820日視察該單位外牆(包括露台)並沒有任何僭建; 而裝修按金支票已於2014827日退還。

(3)   及後,本處定期巡查大廈外牆僭建物,發覺該單位在其露台違規僭建了一部冷氣機。於2014910日發出第一封通知書,至20141024日發出第二封通知書期間至今,該單位業主從未聯絡本處。

(4)   此外,本處接到有業主投訴該單位在露台違規僭建冷氣機,要求本處跟進。

(5)   本處相信本屋苑業戶是明白僭建是違反大廈公契和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亦十分支持採取適時行動,以通知違規業主清拆僭建物。本處了解業戶對清拆屋苑單位僭建物的期望,定必按既定時限跟進個案。

謹此報告。

物業經理   黃曉樑         2014115

 
法團主席在11 5 11:45 AM 回覆BX22室黃先生電郵
內容如下:

 回黃先生

        在下細閱閣下電郵內容後,曾向管理處作了解和參閱了閣下單位被視為僭建的文件(過程本人已掌握了資料在此不披露)現回覆閣下提出的三個問題,希望為此能解開閣下對整件事件的疑慮。

1)  在一般情況下,管理處收到業主通知裝修申請,均會發出裝修注意事項需知。由於大多數業主向管理處通知裝修時,均沒有具體說明裝修的內容或想要改建的位置,因此管理處是無法預知業主如何裝修其家居,因此該裝修注意事項需知通知信是一份基本格式表格,這應該是可以理解的。在業主需要進行裝修時,為免錯誤改建或加建了違規建築物,最理想做法就是直接詢問管理處,管理處當接到業戶查詢時有責任清楚說明各種範圍讓業主知道,這是相對的責任。

2)  找合資格的工程承辦商進行工程當然是必須的,然而,找合資格的工程承辦商進行工程和該工程是否違反大廈公契或建築物管理條例是兩碼事。現在貴戶的冷氣機安裝位置是違反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付予管理人執行的事,因此並不存在找合資格的工程承辦商進行工程加固可以保留。

3)  本苑 B/C兩座同類違規冷氣機,管理處均有信件通知業主的,與通知閣下的程序是一樣一視同仁。現行管理處發現該種違規裝修後所進行的程序如下: 1/ 查閱該單位違規物存在的背景確認是違反大廈公契和建築物管理條例之後,向單位業主發出第一封通知書(14)改善日期,就如在2014910日向閣下發出的第一封14天過後,業主不作任何行動,甚至採取不聞不問態度,管理處將發出第二次的通知書,(7天限期)並說明業主再不採取合作行動將會承擔為此而引致的法律後果,這一點是很清晰地知會了業主,就如在20141024日向閣下發出的第二封通知信(本處曾為此責斥管理處沒有按照既定時限跟進個案)若業主再不作任何行動,會出第三封信(3天限期)過後不作任何通知會向業主發出律師信,律師信費用將向業主追討。

對閣下提出延期法律程序一事,本人看不出有何合理依據,若果閣下提出延期清拆違規建築物,法團尚可考慮給予合理的時間。在現時情況下,本人只可以很明確的回覆你,管理處只能向貴單位按既定程序進行。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主席鄧耀榮謹啟

 

              上述文件全部內容,己放在法團網誌  
   maysing43.blogspot.com  上,歡迎業主到網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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