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業主來信及主席回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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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本人為美城苑逸城閣8xx的業主,收到貴法團於2014年6月16日的來信通知,現將本人的實際境況向貴法團回覆,求請諒解和支持。
2013年年中在父母的支持下,人生第一次置業,即美城苑B座8xx單位。由於初次置業,對物業管理規定了解甚少,更不知道公契存在的條例。由於本人需要安裝2部分體式冷氣機,但無奈大廈並沒有可以安置分體主機的平台以供安裝,在裝修期間本人看見本屋苑也有其他人以九臂架在外牆安裝分體冷氣機,所以誤以為這樣是可行的,便以同樣方式安裝,裝修時也未見貴法團有人作出制止,並非本人故意違反規定的。若因此令貴法團帶來不便,敬請見諒。
現本人的太太已經懷孕數月,為避免影響太太的休息及胎兒的健康發展,以及父母說懷孕期不可以進行動土事情,特此各貴法團提出申請延期,本人將於小孩出世4個月後進行拆除工程及把外牆回復原狀,工程時間約於2015年3至4月份,所以請求貴法團同意,本人也定必自行跟進,謝謝。
美城苑逸城閣8xx室業主林先生
201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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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B802業主
林先生:
閣下2014年6月22日來函法團已收到,本人在此先代表法團管理委員會恭喜閣下即將為人父,更預祝貴夫人健康平安誕下可愛小孩,有一個美滿、健康、快樂的家庭。
就著閣下信中提出的事情,本人已向管理處查詢,並查閱有關此事的所有文件,掌握了客觀事實。法團的宗旨【行公義、好憐憫、講真話】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去處理屋苑事務,才可讓本苑業戶安居樂業,所以今天給閣下回覆此信件,現就著閣下信中提出的各項問題作出解答。
信中說看見本苑有其他人以九臂架在外牆安裝分體冷氣機,所以誤以
為可行便以同樣方式安裝,裝修時也未見法團有人作出制止。
答:
據資料顯示,貴戶在2013年9月12日向管理處報請室內裝修至2013年12月12日止,申請表內容表示裝修地台、磁磚、及油漆,並無提及安裝分體冷氣機,也沒提交承辦商進行安裝冷氣機的(小型工程牌),貴戶裝修期滿後,管理處曾要求進入貴單位查看有否違例裝修,如一切正常就可退回裝修按金,但女戶主表示,可以不領回裝修按金,拒絕給予管理處進入,因此無人可預知貴戶是安裝冷氣機,又不獲進入單位檢視,如何可以在貴戶安裝時作出制止呢!
見本苑有其他人以九臂架在外牆安裝分體冷氣機,所以誤以為可行便以同樣方式安裝。你見到的其他人在外牆安裝分體冷氣機,但你不知道,原本該些單位正是被要求處理之中,不說遠的,就閣下的個案已跟進了超過5個月了。據資料顯示,管理處曾經在2014年1月24日第一次去信貴戶,但沒有獲貴戶回應,因此再於2月12日去信,同樣不獲回應,管理處再於3月7日去信貴戶並清楚表示,如不合作處理事件將不作另行通知會向貴戶發律師信,可惜直至4月29日前均沒有獲貴戶任何回應,因此按既定程序由律師行發出信件(見隨此函各附件)。可能貴戶收到律師信後見事態嚴重,不能不理,故此致電管理處要求延期清拆違例建築,經管理處周旋下,貴戶才於5月5日給信管理處正式申請延期,但沒有明確延期日子,因此管理處在5月16日去信貴戶要求提交延期的確實日子,並指出律師費用貴戶必須負責支付,可惜又過了一個月,同樣沒有獲貴戶的積極回應,管理處只好把事件交由法團管理委員會作出最後決定,經管理委員會審視了整個過程後認為,管理處由2014年1月24日起,按既定程序及適度的處理方式跟進此個案,可惜未能讓貴戶得以合作,因此管理委員會在會議上一致通過,由管理委員會給予貴戶一次最後機會,14天內清拆違例建築物,律師費因為是支付給律師行的,貴戶必須清付,兩個條件如不獲貴戶合作,將會提呈法院進行訴訟。
整個過程很清楚不過,原於閣下不重視管理處在這半年來多次信件的要求,才引至浪費金錢又解決不了事情,現在事件還膠著之中,對閣下實在十分不利,因為一旦上到法院,跟著而來的法律費用十分龐大,從法律觀點上分析,閣下毫無勝算,故此 希望閣下不要一時之氣與辛苦賺來的血汗錢過不去!
閣下今次(6月22日)來信向法團提出要求,希望法團能給你延期至2015年3至4月期間才清拆違例建築。由於本人是法團主席,信件是直接交到本人手上,故此順理成章也是由本人回覆你的申請。
1)
本人會把你的申請在6月27日當晚向管理委員會委員提交,並徵詢委員意見後才給閣下一個明確答案。
2)
律師信費用的$1500元是要交回律師行的,此費用因你而來,沒理由由本苑業戶為你承擔,因此你必須在2014年7月15日前清付,你所交的律師費用會有收據清楚列明交予給你,如你沒有在2014年7月15日交付律師信費用,律師行可能會入稟法院追討法團,到時你將會承擔更多的費用,此事請你三思而為。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第7屆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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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鄧耀榮謹啟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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