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些人形容為勞民傷財的產物

被一些人形容為勞民傷財的產物
舊貌變新顏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2010年12月6日五屆第四次會議(續會)會議記錄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第五屆管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續會)會議記錄

日 期: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
時 間:晚上8時30分
地 點: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會址(逸城閣地下14室)


出席者          主席: 鄧耀榮 先生       司庫: 黃詩韻 女士
委員:陳潮盛先生、 陳愛美 女士、 陳小雲 女士、 鄭蓮冰 女士、 張泰華 先生、
魏偉成先生、 潘樹榮 先生、 謝志成 先生、 黃可明 先生、 黃高文 先生
缺席委員             :李笑霞女士
康業服務有限公司    :鍾吳錦裳女士 高級分區經理
羅恩源先生    保養工程師
吳耀德先生   高級行政主任
溫文達先生    助理客戶服務主任
李錦榮先生    科文
列席住戶            :李鳳顏女士、 劉兆麟 先生、 劉志文 先生、 賴潤霞 女士、張  生先生、
曾詠旗先生、 潘達成 先生、 劉潔貞 女士、 李艷蘋 女士、 盧柱德 先生、
李達雄先生、 譚顯添 先生、 李英豪 先生、李  耀先生
邀請嘉賓民政事務處代表  張俊麟 先生
沙田警區  鄺先生
議程:
(一)
商討及議決兩張問題單據簽批事宜
(二)
商討及議決定立機制規範法團委員及康業職工,因工事外出用膳及各項支出事宜
(三)
商討及議決委任管理委員會秘書事宜
(四)
管理公司報告
(五)
財務審查小組報告
(六)
環境工程監察組報告
(七)
客戶服務監督小組報告
(八)
其他事項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多謝業主參與是次會議,由於已足夠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第五屆管理委員會第四次的續會會議正式開始。今晚邀請了民政事務處 張 先生及沙田警區鄺先生出席會議。
首先,早前有業戶提出2個問題,希望民政處張生代為解答,第一個是有關不准業戶參加會議或列席的問題,是次會議議程上已列明列席名額只限20人,不接受現場發問,業戶認為做法不正確,其實法團有沒有權去制定會議規則?另外,業戶如有問題想發問,我們會預先要求該業戶寫下問題,以免影響會議進度,這種處理方法是否合法及合理?
民政處代表 張 先生:有關於上述問題,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附表2第10(5)提及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管委會會議程序須由管理委員會決定。列席會議方面,按民政事務署出版的「常見問題」29頁第99題中所述,條例沒有規定非管委會委員的業主有權列席,不過管委會亦可讓業主列席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除列席管委會會議外,業主可循其他途徑得知會議的討論內容。例如:條例附表2第8(2)段及第10(4B)訂明,秘書須在至少7天前,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管委會會議通知;另於會議日期後的28天內,將會議紀錄展示於建築物的顯眼處。此外,業主亦可要求法團提供管委會會議紀錄的副本。如果業戶有需要,歡迎到民政處諮詢。
主席   鄧耀榮 先生:亦有委員問及現時管理委員會有空缺需要補選,其中秘書空缺一職,亦是今晚的議程之一,請問民政處 張 先生,秘書一職是否無須一定是委員或業主?
民政處代表 張 先生:民政事務署出版的「指南」36頁有提及,有兩個方法可補選:由法團業主大會進行填補,任期直至下一次管委員委員卸任的法團業主周年大會;或由管委會進行填補,任期直至下一次法團業主大會。投票制方面,由法團業主大會進行填補以得票最多者當選,如由管委會進行填補則需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
至於有關秘書一職是否必須要是業主,民政事務署出版的「指南」34頁提及管委會秘書和司庫可以由非管委會委員和非業主出任。如果填補空缺的管委會秘書或司庫並非管委會委員,他們不會因為出任管委會秘書或司庫而成為管委會委員。
業戶   曾詠旗 先生:假設秘書卸任後,填補秘書人選的範圍由誰去決定和需要多少時間去通知業主?
民政處代表 張 先生:根據「指南」第6章提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的程序,召開一個會議去補選秘書,可由2名管委會委員要求管委會秘書召開管委會會議。秘書須在收到有關要求後14天內召開會議,並在收到要求後21天內舉行會議。
業戶   曾詠旗 先生:倘秘書已卸任則如何處理。
民政處代表 張 先生:現時沒有秘書?我需要再查資料。
業戶  曾詠旗 先生:法團補選秘書需要什麼程序、需要多少時間張貼通告通和業戶,讓其他業戶或外人也可以參選。
民政處代表 張 先生:都會根據一般召開管委會會議的程序。
主席    鄧耀榮 先生:作為一個秘書或委員的補選,只有兩個方法,就是透過業主大會或管委會,民政處 張 先生已解釋,如空缺在管委會填補,包括秘書、司庫或委員,任期只可直至下次業主大會。管理委員會在這段期間有權去揀選或委任秘書或司庫,其實建築物管理條例沒有具體說明如何物色秘書及司庫人選,如屋苑是沒有管理公司而由法團管理,則亦有機會登報公開聘請秘書及司庫。至於是否必須要有秘書,亦未必一定,但有會比較方便,故是次會議將委任一名秘書直至下次業主大會為止。
民政處代表 張 先生:如各位有任何問題,可到民政處預約免費法律諮詢。
業戶   李鳳顏 女士:希望民政處 張 先生能即晚回答我們的問題,而不是要我們各自聯絡民政處或個別回覆某一業戶,因為我們列席的也想知道答案。主席邀請民政處出席會議,你作為代表或替工,應有準備去回答什麼問題,而不是現在才翻查指南或條例。
民政處代表 張 先生:我會盡量解答業戶問題,我只是希望以引述根據民政處的指南的方式去解答問題,以免大家誤會是信口開河。


(一) 商討及議決兩張問題單據簽批事宜
主席   鄧耀榮 先生:財務小組於審查康業所提供的單據時,發現有兩張單據,是十年來都未曾出現過,所以不敢簽批,故需在今晚會議上議決。
委員   鄭蓮冰 女士:兩張單都是飲食單據,分別是2010年8月17日 影證件相時的「Pizza hut」$293及2010年9月19日 法團會址開放日時的「美廉」$226等膳食單據。我們當初表明法團會址開放日活動不會動用屋苑一分一毫,所以財務小組不敢簽批,因為業主有權查閱單據,恐怕到時會被人話我們同流合污。我想問一下,「Pizza hut」的單據由誰批淮由屋苑支付?
康業  吳經理    :2010年8月17日 影證件相當晚由於委員及服務處員工忙於工作,無暇出外用膳,故該委員提議叫外賣。
(民政處代表張先生於晚上9時08分離席)
委員  鄭蓮冰 女士:康業員工如工作加班會否有飯津?
康業  吳經理    :如員工需加班工作留守,又例如開法團會議,會有上限的$30飯津,這是公司的制度,亦是這裡一向的做法。
委員  鄭蓮冰 女士:有沒有會議記錄?
康業  吳經理    :未知有沒有,但當晚有委員忙於準備活動,無暇外出吃飯。
委員  鄭蓮冰 女士:有那個委員?
康業  吳經理    :前秘書
委員  鄭蓮冰 女士: 張生 先生有份食?還有那些人食?
康業  吳經理    :要翻查。
委員  鄭蓮冰 女士:多了的錢會由誰負責?
康業  吳經理    :該委員話會同管委會講,作出處理。
委員  謝志成先生:就算是機制,每人$30飯津,$293應有10人吃。我們參選時, 鄧 先生對我們說,美城苑的管理費內之一分一毫都是業主的血汗錢,我們以張伯團隊參選的口號是,必須要審慎理財,善用公款,各位應該記憶猶新,但前秘書在職期間,利用其職權簽此兩張膳食單據,以權謀私,嚴重影響管委會聲譽,破壞了各委員參選的理念和承諾,本人很心痛,此事情在本屆管委會是不可發生的,故必須要讉責。
委員  魏偉成 先生:做到飯都未食,應給予一次機會。
主席   鄧耀榮 先生:飯是應該食,但如果我們之前已有了共識就是合理,沒有共識的話,作為公職人員,我們就要考慮自己的行為適不適當,就如梁錦松事件一樣因為操守問題被公眾讉責而引咎辭職,在今次這兩張單事情上,財務小組同事對我說,不敢私下簽批,由於任何業主都有權查單據的,若果日後有人質疑這兩張單據,財務小組就承擔了此責任,就算是主席也不敢在未經管委會授權通過下簽批,尤其有關動用到錢的事情上,更何況錢不是用在公眾利益上,就著這件事,故今晚引伸出第二個議程去訂立一個機制,避免日後同樣出現這種事,上述兩張單據是未經管委會通過私下簽批,就是失當的行為,借此也希望各委員有所警惕。
委員  謝志成先生:我回應一下魏委員,他說張伯由朝做到晚就可以飲飲食食,大家要明白管委會委員是義務工作,由朝做到晚難道就可以用公款飲飲食食嗎?潘樹榮委員、陳小雲委員也是由朝做到晚又可以嗎?你同意嗎魏生我想問你?主席、秘書及司庫本身每月已有$1200津貼,委員一毫也沒有,為何還要用屋苑管理費飲飲食食?為何不用自已的津貼錢呢?還要用管理費的錢去食啦?
委員  陳愛美委員:何來以權謀私何來有利益。
委員  謝志成先生:秘書身份簽批去飲食就是以權謀私,自已飲飲食食還不是有利益嗎。
委員  魏偉成 先生:食餐飯都應該,何必要在會上通過。
委員  鄭蓮冰 女士:魏生,我覺得你完全沒有做公職的觀念,現在是用公帑來食飯。9月19日 的開放日,張秘書亦講過不會動用屋苑一分一毫,為何現在又用了屋苑錢來食飯,這件事是很有問題的,我真不知如何處理。
(前秘書張生先生向主席提交信件)
主席   鄧耀榮 先生: 張生 先生交來一封信件要求宣讀:「那些單據不是經常性支出,只是因當時安排影証件相和會所開放日事宜,又沒有其他委員或義工協助,只得我一個人和管理處員工一起工作,無時間出外食飯,所以才叫外賣與管理處員工一起食,這是公事,由屋苑支取費用有何不妥?之前是沒有指引或機制訂明委員在類似的特殊情況之下不可以由屋苑支取費用用膳,也就是說這種做法沒有違規的。是否一個委員協助屋苑辦事,以致沒有時間出外食飯,肚餓時叫些外賣,由屋苑支出費用也是不應該?當日我曾詢問主席和司庫,此兩張單據是否有問題,你們答是會處理的。如今放在管委會會議議程上討論及議決批簽,如果你們當日答覆我是不批准,我可以即時收回單據,不用你們這樣高調處理和討論,這樣做是否有必要?是否小題大造?」我作為管委會的主席,我回應一下張伯,其實在這件事之後,我曾於電話中勸張伯此事可否低調處理呢?自己解決了事,但當時張伯堅持沒有做錯,所以認為無需自己解決就了事,難道做公事無權吃飯嗎?這些你應該記得吧,我對你說因為單據交到法團來,是必須處理的,這兩張單據又有誰人夠膽簽批呢?我有勸你自己解決了事,這些單據誰人敢負責。
業戶  張  生先生:我有補充,單據上有簽名並不代表我簽單,只代表我有份吃。
主席   鄧耀榮 先生:你的用意只有你自己知,但從會計角度看,單據上有人簽名就認為是簽批人,他們不會以為是其他用意。不是用多少錢的問題,不是你有沒有東西吃的問題,就算是誰,在這件事情裡,財務小組是不敢決定批簽的。如果你當日肯自己出錢了事,就不會有今天的情況。
業戶  張  生先生:我沒有不肯自己出錢。開放日當日沒有任何委員或義工協助,同時法團會址內有很多文件,我可否就這樣外出吃飯?有損失時誰人負責?
委員  鄭蓮冰 女士:張伯你當日需要做什麼,康業的流程表裡一切工作都是康業負責,沒有寫需要委員協助。
業戶  張  生先生:康業員工不會負責法團會址的責任,是由我負責的。
主席   鄧耀榮 先生:你食飯是正確的,但你不應該用公帑吃飯呀。
業戶  張  生先生:我有要求取回兩張單據,由我自已支付。
主席   鄧耀榮 先生:你現在才這樣講,你之前從未講過。
業戶  張  生先生:我有和 司庫黃 小姐講過。另外以前沒有機制或指引,我有沒有違法?
主席   鄧耀榮 先生:這機制或指引以前是沒有的,你是沒有違法,你是有違道德,你的行為是影響管理委員會的公信力。單據有你簽名就代表你批准,請問管委會有否授權給你簽批嗎?誰人授權你簽批這些單呢?
業戶  張  生先生:單據上簽名只代表我有份吃,我有講過兩張單可由我自已支付。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就是因為此兩張單據,才有需要訂立機制。
委員  謝志成先生:張伯話無人幫手,但委員無收到指示要幫手,康業的流程表只是知會委員幾時開始。另外話證件相當日無人幫手,之前曾有業戶問委員有關證件相問題,委員要求業主留聯絡電話以便稍後回覆,隨後潘委員通知康業職員回覆該業主。事隔一天,張生向主席投訴我們,不許我們插手干涉他負責的事,現在又說沒有委員幫手,簡直巔倒是非。
業戶  張  生先生:委員幫唔幫手是自願,不是由我去通知。
主席   鄧耀榮 先生:現在表決,各委員認為2張單據合不合理,通不通過,由委員去決定。
委員  黃可明 先生:建議簽批2張單據,但下不為例。
委員  陳愛美委員:以前沒有機制,亦無先例,如何釐訂處理不當。
主席   鄧耀榮 先生:請各委員就前秘書簽批的兩張單據是否行為不當投票。
主席   鄧耀榮 先生:9票認為行為不當,1票認為合情合理。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各委員認為需否前秘書支付該兩張單據的費用,認為需要的請舉手。
主席   鄧耀榮 先生:一致同意不需要。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各委員同意下不為例的請舉手。
主席   鄧耀榮 先生:一致同意下不為例。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另外,就有關2010年10月29日 會議提及前秘書的失實言論,法團已收到民政事務處的回信,信中已回覆,【本處並沒有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在上述與 張 先生的會面過程中,作出批評法團管委會程序混亂的陳述】故會於今次會議裡更正上次會議記錄。
業戶  張  生先生:你的信件日期是幾時?
主席   鄧耀榮 先生:2010年12月2日
業戶  張  生先生:和民政處給我的回信日期不同,但原全沒有提及上述言論。
主席   鄧耀榮 先生:民政處給你的信的意圖是什麼我們不知,但法團就有去信問清楚事件。前後我們收到兩封信,頭一封是沒有回覆任何問題,相信和你的一樣,所以我們要求民政處澄清,故有第二封信是回應事件的。
業戶  張  生先生:我不同意民政處所講的說話,我會自行諮詢法律意見。

(二) 商討及議決定立機制規範法團委員及康業職工,因工事外出用膳及各項支出事宜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因應前秘書的兩張單據,法團管理委員會有需要訂立一些機制,讓法團委員及管理處職員遵守。就辦公時間、外勤或特別活動等膳食、車資的支出,各委員有何意見?
委員  魏偉成 先生:辦公時間內是否有飯津?
康業  吳經理    :當然辦公時間內是沒有飯津的,其實康業有設立機制,總公司亦會有稽核部審查單據,上述飯津主要是因超時工作的用膳支出,又例如開業主大會會前,需處理大量文件及記錄而無法外出用膳,這些都是額外及非經常性的。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康業有其本身的機制,但法團批核與否則是另一回事。例如業主大會開至晚上8時,委員亦需要食飯,委員又應否有飯津,各委員有何意見?
委員  謝志成先生:本人絕對不贊成委員有飯津,而康業是為屋苑服務的,而且之前一直有飯津。
委員  陳潮盛 先生:康業職員晚上有飯津也合理。
康業  吳經理    :又例如舉行業主大會,我們一般會邀請外援協助,他們會有飯津及車資,這是總公司整體的制度。情理上,他們是義工,有飯津及車資也算合理。
委員  鄭蓮冰 女士:甚麼義工?
康業  吳經理    :例如其他屋苑的同事。
委員   鄭蓮冰 女士:如需要加班工作,員工有否補假?
康業  吳經理    :合情合理的加班工作會有補假。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如委員往青盛苑視察大維修,交通費又是否由屋苑支付?另外,法團委員及管理處職員又是否可以乘搭的士,還是乘搭巴士、地鐵、小巴呢?如果是為屋苑做事,是否應由屋苑支付?
康業  吳經理    :補充一點,一些緊急事故如停水停電,晚上11時後是可以乘搭的士,這也是總公司的制度。
主席   鄧耀榮 先生:我們開始進行議決,第一)在一些額外時間工作或舉行活動,康業員工的飯津$30,由屋苑支付。如委員同意的請舉手。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各委員一致同意。
主席   鄧耀榮 先生:第二)委員在一些額外時間工作,或舉行活動,又可否有飯津?如委員同意的請舉手。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各委員一致反對。
主席   鄧耀榮 先生:第三) 各委員同不同意管理處職員於上述情況支取交通費。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各委員一致同意。
主席   鄧耀榮 先生:第四) 各委員舉手投票管理處職員晚上11時後或晚上11時30分後可乘搭的士。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同意晚上11時後的有1票,同意晚上11時30分後的有5票,即同意管理處職員晚上11時30分後可乘搭的士,但必須提供收據。

(三) 商討及議決委任管理委員會秘書事宜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就此議程民政事務處代表已作出講解,各委員有沒有提名?
委員  陳小雲 女士:本人提名 劉志文 先生。
委員  謝志成先生:本人同意,民政事務處已表示非業主也可以擔任秘書, 劉 先生又懂英文和電腦。
委員  魏偉成 先生:本人提名 陳愛美 女士。
主席   鄧耀榮 先生:現時有2個提名,如沒有其他提名,就投票議決。
主席   鄧耀榮 先生:贊 成陳愛美 女士擔任秘書有2票,贊成 劉志文 先生擔任秘書有7票,即通過委 任劉志文先生為管理委員會秘書,任期直至下次業主大會為止。



() 管理公司工作匯報事宜
4.1)   舊衣回收及派傳單收入
由28/9/2010-6/12/2010止,舊衣回收總收入為$1,880(9月份$9,20、10月份$9,60),派發宣傳單張總收入為$1,096,合共總收入為$2,976。

4.2)    園藝保養合約事宜
本苑原有園藝保養商「經緯」來函表示工程繁忙,於12月1日 起終止本苑服務。故早前已就是項服務合約共邀請8間承辦商投標,於2010年11月19日 下午5時正截標,2010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正假逸城閣地下法團會址開標,除「綠怡苑」不回標外,共獲7間承辦商回標,當中「德明」郵寄回標(郵戳日期為2010年11月16日)於2010年11月20日中午送達客戶服務處。最低標價「植生」全年總計為$123,600(每月服務費$10,300)、第2低標價「盈春」全年總計為$127,200(每月服務費$10,600)、第3低標價「綠苑」全年總計為$144,000(每月服務費$12,000)及第4低標價「淞園」全年總計為$153,600(每月服務費$12,800)。
由於植生園藝回標價最低,於早前舉行的園藝會議中接見及商討合約細節後,當晚與會委員一致通過交植生園藝由12月1日 起承辦本苑園藝保養服務,合約為期一年;每月服務費$10,300,全期合共$123,600。

4.3)    僭建問題
已還原之僭建單位:逸城閣602露台外牆安裝分體冷氣機散熱器,逸城閣2514露台外牆安裝分體冷氣機散熱器,暉城閣1414室露台安裝簷篷,暉城閣2214露台外牆安裝分體冷氣機散熱器,暉城閣3314露台外牆安裝分體冷氣機散熱器,暉城閣3403室擴建花槽。
已發出第3封通知書之僭建單位:暉城閣1005室露台安裝簷篷及客廳安裝晾衣架,暉城閣1213外牆安裝花架,暉城閣3105室客廳及睡房安裝簷篷。
法團已作最後通知之僭建單位:逸城閣3115室擴建花槽,其新業主收到通知書後,於12月3日 登記裝修時表示將會清拆僭建物。暉城閣120室客廳、睡房安裝三個遮篷及露台晒衣架位置對出外牆安裝遮篷及鐵枝,業主來信向法團申請大維修時拆除。

4.4)    追收管理費
11月4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合共15個單位欠繳3個月或以上管理費,其中10個單位於聆訊前繳款,尚餘5個單位於12月2日 聆訊時,因法庭需參考進一步資料,排期至2011年2月18日 再作聆訊。
早前已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且於9月24日 獲勝訴的合共6個單位,當中2個單位已繳清欠費,餘下4個單位尚未繳清欠費。建議先由法團發信作最後通知,如於限期內未能清付,則於土地註冊處註契,一切費用須由該業戶承擔。本苑法律顧問李全德律師事務所報價,註契及解契費用每個單位約$5,000。

主席   鄧耀榮 先生:有沒有單位沒有交追收行政費?
康業  吳先生    :由於大部份欠費單位過往記錄良好,故與法團商討後予以酌情處理,但已發信表明下不為例。
主席   鄧耀榮 先生:請將有關信件副本連同以往繳交管理費記錄交法團存檔。

4.5) 「繳費靈」服務
本苑已於2010年10月1日 起增設「繳費靈」繳付管理費服務,讓業戶更方便及靈活地透過電話或互聯網繳付管理費,服務處已張貼通告通知業戶。現時已有約六十餘戶使用。為進一步推廣有關服務,「繳費靈」計劃稍後付款給屋苑派發傳單到各業戶信箱。



4.6) 「公眾責任險」保單過渡期安排
由2011年1月1日 起生效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修訂條例,法團須就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法團的財產訂立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第三者保險單(以單一事故所引起的傷亡而導致的法律責任計)。因現有保單並無劃分法團作為受保人之一及對身體傷亡的保額的獨立分配,故匯豐保險建議於現有合約( 1/8/2010 至31/7/2011)的過渡期內(1/1/2011至31/7/2011)訂立額外獨立保單:
受保人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受保日期 :1/1/2011 至31/7/2011 (包括首尾2天)
保額     :HK$1,000萬 (以單一事故所引起的傷亡而導致的法律責任計)
保費     :HK$1,394.00
法團表示需先徵詢法律意見。

4.7)          防火演習
服務處已聯絡消防處,於12月11日 上午11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舉行防火演習及消防講座,以增加業戶防火知識,通告已張貼各座大堂。

4.8)   駐苑技工於10月份完成之執修工程
- B,C座天台新造食水缸前及食水缸後放水喉至去水渠口共4組
- C座天面9-16翼横樑石屎剝落完成修補
- B座34樓09室走廊天花執油及對上天面髹防漏膜
- A座天台鐵門燒焊
駐苑技工於11月份完成之執修工程
- A座外圍牆身重造燈喉及電源線
- A座1樓平台防漏
- C座14樓落13樓1-8翼石屎維修
- B座地下大舞台清除泥底樹根及裝回百碎磗
- B座水池及的士站側行人通道頂安裝聖誕燈飾牌
- B座外圍安裝聖誕燈飾

4.8)          美城苑 - 水泵系統保養及清洗水缸服務合約分析表
合約期由2010年11月1日 至2011年10月31日 共12個月,是項保養合約以法團名義登報形式公開招標,共有2間公司到取標書分別為「志豐」及「李法平」、有1間交回實質標價,承辦商為「志豐」,投標結果詳述如下:
每月保養6台食水及6台沖廁水泵及提交檢查報告(包括每月1次例檢及每年1次大檢)
每月$2,700,12個月共$32,400
每季清洗天台(共3個)食水缸1次【12個月共4次】, 每個$1,800.- x 3個x 4次 = $21,600
每季清洗地下(共3個)食水缸1次【12個月共4次】,每個$1,800.- x 3個x 4次 = $21,600
 每4個月清洗天台(共3個)沖廁水缸1次【12個月共3次】,每個$1,350.- x 3個x 3次 = $12,150
每4個月清洗地下(共3個)沖廁水缸1次【12個月共3次】, 每個$1,350.- x 3個x 3次 = $12,150
12個月合約總金額共:$99,900.-
 另外24小時緊急修理服務
 (每月在辦公時間09:00-18:00提供3次免費緊急召喚服務)
星期一至六(09:00-18:00)          $0
星期一至六(18:01-08:59)          $2,000.-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00:00-24:00)    $2,000.-
      
主席   鄧耀榮 先生:由於此水泵合約全年支出超逾10萬元,但只有一份報價,故無法作出比較,故將於稍後再作招標及商討。

4.9)   中電提升供電系統網絡工程
中電申請在C座後門近水泵房、垃圾房地下掘地安裝備用供電系統電纜,以提升系統供電能力,從而減低停電機會,施工期預計在2010年12月中至2011年1月中約30日,噪音工作天約4天。有關施工位置約70米(長)x 1米 (闊) x 1米 (深)。

4.10) 屋苑固定電力裝置5年檢
法例規定5年1次的固定電力裝置檢查及執修工程,在2011年6 月28日到期,服務處即將安排承辦商報價。

4.11) 第12批紙皮石維修工程
施工位置在C座14樓1至8翼大堂牆身、近06室走廊牆身、近07室走廊牆身;三個位置共240平方呎,總金額為$10,800。工程已於11冃1日展開及於11冃12日完工,服務處及法團委員已完成檢收工作。

4.12)     C座30/F空格位天花維修石屎工程
最低報價承辦商為「方記」,金額為$6,500,工程已在10/11/2010 展開及於15/11/2010完工。服務處已完成檢收工作。

4.13)     公眾損壞喉管再次進行報價事宜
法圑指示因上次報價之金額較高需重新報價,有關施工位置如下:
A座35樓上天台位置樓梯雨水排水喉管;
B座地下清潔部天花位置污水喉管;
B座地下法團內洗手間污水排水喉管;
C座近24室地下污水排水喉管;
C座天台咸水缸位置排水喉管;
服務處再次邀請10間承辦商報價,截止日期為3/11/2010 ,最低報價承辦商為「益記」,金額為$18,400,工程已在2010年11月30日 展開及於12月4日 完工,服務處已完成檢收工作。

4.14)     法團會議室加裝數碼錄影系統工程
法圑指示在法團會議室加裝閉路電視錄影連收音系統,服務處供邀請7間承辦商報價,最低報價承辦商為「力安」,金額為$9,200,工程已在2010年11月8日 展開及於同日完工。

4.15)     B及C座天台咸水缸更換排水掣連炮筒工程
是項工程服務處共邀請11間承辦商報價,共收回7份報價,服務處將會與上述7間公司議價及進行報價分析,將於總公司審核後再與法團商討。

4.16)            更換單位內污水喉工程
更換A3206、A3106、A3006、A2906室污水喉工程,最低報價為「良朋」,金額$17,100元,工程已在5/10/2010 展開及於6/10/2010完工。
更換A609、A509、A409室污水喉工程,最低報價為「利豐」,金額$10,950元,工程已在5/11/2010 展開及於同日完工。
更換A1801、A1701、A1601室污水喉工程,最低報價為「利豐」,金額$10,950元,工程已在9/11/2010 展開及於同日完工。
更換A306、A206室污水喉工程,最低報價為「利豐」,金額$7,300元,工程已在11/11/2010 展開及於同日完工。
4.17)     政府能源效益項目資助工程
-          更換法團會議室LED出路燈箱工程
是項工程服務處共邀請7間承辦商報價,共收回2份報價,早前服務處已按法團指示與上述4間承辦商議價,最低報價為「力佳」,金額為$1,425,更換法團會議室內3個光管出路燈箱為LED燈箱。
-          更換服務處分體冷氣機工程
是項工程服務處共邀請8間承辦商報價,共收回4份報價,早前服務處已按法團指示與上述4間承辦商議價,服務處已完成報價分析,將於總公司審核後再與法團商討。
-          更換T5節能光管支架工程
是項工程服務處共邀請9間承辦商報價,共收回4份報價,早前服務處已按法團指示與上述4間承辦商議價,服務處在完成報價分析後將由總公司審核後再與法團商討。

(六) 環境工程監察小組報告
委員  陳小雲 女士:有關更換室內公眾喉現時報價$9,000,上一屆的報價是$11,400,所以節省了$2,400。而印製垃圾袋咭報價$1,300,我們要求再取報價,最後有公司報價$700,節省了$600。貴城閣水泵房抽氣扇損壞,報價$1,850,後來我們找友聯更換,金額$1,415,節省了4百多元。另外貴城閣水泵房一個電掣損壞須作更換,報價$4,000,後來我們要求康業職員買一個電掣,要求保養商免費更換,該電掣只需$450,節省了3千多元。另外,早前提及暉城閣天台渠位損壞,何時進行維修?
康業  李 先生    :已維修好。
委員  陳小雲 女士:日後請管理處提交一份工程記錄表,清楚列出那一項工程未進行或已完成、那一項工程已支付或未支付。另外本人曾提及工程記錄圖片要有日期顯示。
康業  吳先生    :管理處的相機因設定問題不能在相片中顯示日期。
主席   鄧耀榮 先生:稍後安排法團的相機與管理處的相機對調使用。

(七) 客戶服務監督小組報告
委員  樹榮先生:本人收到業戶反映星期六下午不能交管理費,據知管理處星期六以前是收管理費的,想知道是何時開始星期六下午不收管理費?
康業  吳經理    :其實之前的會議亦有提及,星期六下午沒有太多業戶交管理費,故建議使用「繳費靈」,以便節省人手及善用資源,星期六下午不收管理費的實施時間大約在7月頭。
委員  樹榮先生:早前貴城閣有單位需要更換污水喉,而該單位下層的污水喉曾於3年前更換,現時又因上層損壞而需要更換,為何不安排一次過更換3層?同時請訓示有關管理員向業戶講解時解釋清楚,並不是要法團審批才進行工程的。

(五) 財務審查小組報告
主席   鄧耀榮 先生:由於司庫 黃詩韻 女士有事未能趕到,故先交康業作銀行存款等財務報告。
康業  吳先生    : 30/6/2010 欠繳管理費總額為$186,272,截至31/10/2010欠繳管理費總額為$170,528,差額$15,744。



而截至30/10/2010 法團銀行戶口存款如下:
中國銀行
儲蓄戶口
$36,366.09
往來戶口
$25,692.60
定期存款
$6,844,234.25
定期存款
$5,559,756.88

恆生銀行
儲蓄戶口
$4,930,030.33
往來戶口
$17,599.34
定期存款
$10,243,921.83

匯豐銀行 
儲蓄戶口
$304,969.01
往來戶口
$96,040.37
合共:
$28,058,610.70
(委員陳愛美女士於23:30離席,司庫黃詩韻女士於23:30到席)
司庫  黃詩韻 女士:7月份大廈收支表已張貼各座大堂,而有關8月份的收支表,康業於10月已呈交有關文件,由於當中有部份單據未經法團審核,故有待核對,但希望康業下次不要再出現同樣情況。
康業  吳先生    :9月份起的單據已於每個星期六交法團確認,應該不會有同樣情況。
司庫  黃詩韻 女士:另外為何有些單據是上年9月的?
康業  吳經理    :因有承判商忘記發出或寄失單據,直至早前才寄回正單。
司庫  黃詩韻 女士:請康業通知承判商,日後必須於法團驗收工程後2個月內提交收據或發票,否則法團將不會付款。
康業  吳經理    :服務處已通知各承辦商有關情況,但遲交單據是否足以作為不付款的理由則有所商榷。
司庫  黃詩韻 女士:有關上次會議記錄提及法團欲索取康業6、7月份的出勤記錄,跟進如何?
康業  吳經理    :總公司表示因上述記錄是內部文件,故不會呈交。管理處已於每月月底提交下月駐苑員工和本人及工程師的出勤/假期表予主席。
主席   鄧耀榮 先生:有關記錄已貼於法團會址的白板上,各委員可隨時參閱,一目了然。
委員  鄭蓮冰 女士:但管理處裡的打咭系統每月$100,是由屋苑支付的。
康業  吳經理    :這是公司的出糧系統,總公司會監察員工的出勤,管理處員工是服務屋苑的,所有事情都會盡量配合。
主席   鄧耀榮 先生:本人建議既然康業員工的薪酬是由屋苑支付,法團監察員工出勤情況亦屬合情合理,如買一部打咭鐘用作法團審核,各委員有何意見?
康業  吳經理    :本身駐苑員工已拍咭報開及報收,如要駐苑員工再用咭鐘打咭,員工的心情會很難受,其實總公司已監察員工的出勤狀況。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就是因為你們總公司不合作,才會令員工難受。
司庫  黃詩韻 女士:吳經理你需要明白,管理公司是法團聘請的,我們有責任監察駐苑員工出勤及審核管理公司員工薪酬,當有業戶問法團有沒有審核管理公司的每月薪酬是否正確,我們連資料也沒有,根本無法回答業戶。我實在不明白,駐苑員工的薪酬貴公司已回覆因私隱問題只能提供部份資料,但為何出勤記錄亦不能提供,請經理向總公司再次反映及跟進。

(八) 其他事項
主席   鄧耀榮 先生:有一件事需要報告,一定要在管理委員會裡作出一些行為。現屆法團委員陳愛美,她用bonnie網名上網,分別在2010年10月10日、10月21日、11月2日 及11月16日 於本苑業主立案法團的網誌,發放不是事實及極其難聽的言論,攻擊本人及其他委員。
陳愛美網上言論:   所謂正視管理,豺狼鄧實際不段用卑鄙手段姦管管理公
司因在街市起家,將自己在令會講田街市做食蕉(sorry
高級食蕉至真)果套搬來,再用肥婆(此人鍾情肥肉
皆因大婆都係肥)遲早搵埋大婆做屍傅,豺狼鄧還有個委
元係收買老可將屋苑爛銅爛鐡故衣廢紙包矖來做。再迫
走康葉搵,肥婆拉間高質管理公司咁就真係一统天
下。
委員  謝志成先生:可否採取法律行動。
主席   鄧耀榮 先生:我們首先需證明發文者是陳委員,這個我已證實,但我諮詢過律師,認為要舉證比較難,但本人覺得管理委員會應有一個表態,對於一個委員公開作出一些不是事實的言論,大家認為有什麼行動可做。
委員  黃可明 先生:法團可否通過罷免她的委員身份。
主席   鄧耀榮 先生:管理委員會委員是由業主選出,所以管理委員會無權去罷免委員,但我們可作出讉責其無中生有和誹謗的言論影響法團的公信力,希望她可改過自身,不再作出此行為,大家是否同意?
委員  謝志成先生:就算法團不告,私人都可以告她、大家可以夾錢,我願意夾一萬元出來。
主席   鄧耀榮 先生:對於陳愛美委員的行為,大家是否認為需要讉責?各委員請表決。
各在座委員一致同意對陳愛美委員的行為作出讉責。

會議於零晨0:20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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