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特別會議記錄
日期:2015 年12月17日(星期四)
時間:晚上八時三十分
地點: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會址 ( 逸城閣地下 )
出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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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耀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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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管理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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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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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樹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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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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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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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高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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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管理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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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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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蓮冰女士
古玉霜女士
葉建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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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司庫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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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庫〉
〈委員〉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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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潔芳女士
陳景文先生
梁子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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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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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委員〉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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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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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潮盛先生
賴潤霞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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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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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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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邀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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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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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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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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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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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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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物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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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
1. 商討及議決是否公開招標承辦本苑清潔服務事宜;
2.
商討及議決與升降機公司簽訂保養合約事宜。
由主席鄧耀榮先生主持會議。
1.
商討及議決是否公開招標承辦本苑清潔服務事宜
1.1 管業經理劉偉華先生表示,召開是次特別會議是因為現時
的清潔部科文曾先生突然間提出辭職,亦同時有數名員工
請辭,他們提出請辭的理由是不滿一名清潔員工,認為她
日常對待其他員工態度很惡。 故此,是次會議管委會需
要討論,本屋苑之後的清潔服務工作。 主席鄧耀榮先生
補充,有人認為清潔部科文曾先生工作勤力,但他認為作
為科文,他應帶領屬下員工去工作,妥善安排工作,而不
是由他一個人去包辦所有工作。 而且,主席已多次向他
表示,在員工的去留上給予他絕對權力,但他仍因為某員
工的態度而辭職,而其他人辭職,他亦不盡力去替法團挽
留。 其實此人已多次提出請辭,故此今次他的請辭,法
團不作挽留。
1.2 鄧先生提及為何現時屋苑清潔服務會由法團自聘員工管理,是因為數年前外判清潔服務予某承辦商時,曾出現過實際在屋苑工作人數,比合約要求的為少,而且是經常有此問題發生。 所以,法團於數年前將清潔服務改為由法團直接聘請職工負責。
但隨著今次事件發生,法團應考慮是否再一次將清潔服務外判出去,因為可以節省人事管理上的工作,有事可以直接與公司負責人交涉,但費用一定比現時高很多。
作量。 但亦有委員提出,費用是否會超出預算,做成屋
苑財政壓力? 同時,現時清潔部發生這問題,是否有需要
對留下來的清潔員工作出安撫?
1.4 經各在場業主商討,投票之後,有以下議決 :
1. 法團會替清潔服務進行招標工作,但純粹索取報價,
作參考之用 ;
2. 現時願意留下來的清潔員工,全日的月薪會加500元,
半日工的加250元,以作鼓勵。 同時,本月會發放300
至500元獎金作鼓勵 ;
3. 所以申請辭職員工,必須按合約條款,做滿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方可離職,不可以提前離職。
法團會實行兩條腿走路形式,以維持清潔服務運作。 法團會繼續招聘合適員工,提高清潔水平。
2. 商討及議決與升降機公司簽訂保養合約事宜
2.1
主席鄧耀榮先生提出,現時升降機保養商「迅達升降機
(香港)有限公司」的合約於2015年12月31日到期。 就新合
約,之前「迅達」曾提交了一份續約建議書,亦曾有派代
表到場與法團在會上作商討。
可是,在是次大維修工程
上,關於升降機內外裝修的工程上,該公司曾提出過一個
不合理的報價,18部升降機合共約3百60萬元。 但因為該
公司現時是保養商,如果要做翻新工程必定要找他們。
加上雙方可以三個月作為通知期,通知對方提早終止合
約。
到後來,「迅達」以電郵回覆,提出加入條款 :
「如果「迅達」表現欠佳,管理公司可以發警告信予「迅
達」。 如果發出三封警告信後仍未有改善,管理公司可
以在雙方同意下提出終止合約。
如「迅達」沒有任何解
釋或回應,可以三個月作為通知期,通知對方提早終止
合約(大意)。」
會議於晚上10時50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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