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些人形容為勞民傷財的產物

被一些人形容為勞民傷財的產物
舊貌變新顏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2015 年12月17日第七屆管理委員會特別會議記錄


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特別會議記錄
 
日期:2015 1217日(星期四)
時間:晚上八時三十分
地點: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會址 ( 逸城閣地下 )
出席委員
 
 
鄧耀榮先生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主席
〈主席〉
潘樹榮先生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副主席〉
黃高文先生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秘書
〈秘書〉
鄭蓮冰女士
古玉霜女士
葉建光先生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司庫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司庫〉
〈委員〉
〈委員〉
梁潔芳女士
陳景文先生
梁子暉先生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缺席委員
 
 
陳潮盛先生
賴潤霞女士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委員〉
〈委員〉
 
應邀出席者
 
 
劉偉華先生
柏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物業經理〉
李志威先生
柏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高級物業主任〉


議程:

1.    商討及議決是否公開招標承辦本苑清潔服務事宜;

2.    商討及議決與升降機公司簽訂保養合約事宜。

    會議內容:

由主席鄧耀榮先生主持會議。

1.  商討及議決是否公開招標承辦本苑清潔服務事宜

1.1  管業經理劉偉華先生表示,召開是次特別會議是因為現時
    的清潔部科文曾先生突然間提出辭職,亦同時有數名員工
    請辭,他們提出請辭的理由是不滿一名清潔員工,認為她
    日常對待其他員工態度很惡。 故此,是次會議管委會需
    要討論,本屋苑之後的清潔服務工作。 主席鄧耀榮先生
    補充,有人認為清潔部科文曾先生工作勤力,但他認為作
    為科文,他應帶領屬下員工去工作,妥善安排工作,而不
    是由他一個人去包辦所有工作。 而且,主席已多次向他
    表示,在員工的去留上給予他絕對權力,但他仍因為某員
    工的態度而辭職,而其他人辭職,他亦不盡力去替法團挽
    留。 其實此人已多次提出請辭,故此今次他的請辭,法
    團不作挽留。

1.2  鄧先生提及為何現時屋苑清潔服務會由法團自聘員工管理,是因為數年前外判清潔服務予某承辦商時,曾出現過實際在屋苑工作人數,比合約要求的為少,而且是經常有此問題發生。 所以,法團於數年前將清潔服務改為由法團直接聘請職工負責。 但隨著今次事件發生,法團應考慮是否再一次將清潔服務外判出去,因為可以節省人事管理上的工作,有事可以直接與公司負責人交涉,但費用一定比現時高很多。

 
1.3  有委員認同法團將清潔外判是有其好處,可以減輕法團工
    作量。 但亦有委員提出,費用是否會超出預算,做成屋
    苑財政壓力? 同時,現時清潔部發生這問題,是否有需要
    對留下來的清潔員工作出安撫?

1.4  經各在場業主商討,投票之後,有以下議決 :
    1.  法團會替清潔服務進行招標工作,但純粹索取報價,
       作參考之用 ;
    2.  現時願意留下來的清潔員工,全日的月薪會加500元,
       半日工的加250元,以作鼓勵。 同時,本月會發放300
       500元獎金作鼓勵 ;

3.  所以申請辭職員工,必須按合約條款,做滿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方可離職,不可以提前離職。

法團會實行兩條腿走路形式,以維持清潔服務運作。 法團會繼續招聘合適員工,提高清潔水平。

2. 商討及議決與升降機公司簽訂保養合約事宜

2.1 主席鄧耀榮先生提出,現時升降機保養商「迅達升降機
   (香港)有限公司」的合約於20151231日到期。 就新合
   約,之前「迅達」曾提交了一份續約建議書,亦曾有派代
   表到場與法團在會上作商討。 可是,在是次大維修工程
   上,關於升降機內外裝修的工程上,該公司曾提出過一個
   不合理的報價,18部升降機合共約360萬元。 但因為該
   公司現時是保養商,如果要做翻新工程必定要找他們。  

   鄧先生說,之前管理處曾翻查合約,發現原來沒有條款列明雙方可以三個月作為通知期,通知對方提早終止合約。 同時,合約上有列明,如果法團沒有在合約終止前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承辦商不再續約,合約會按年度延續下去。 但按一般人的理解,合約延續下去即是所有條款不變,包括費用。 就此事,主席已通知管理處,將合約同有關文件交予律師查閱,律師現正查閱合約,條款是否有自動績約條款或自動調整費用條款

 鄧先生補充,就算「迅達」在升降機內外裝修的工程上報價不合理,不代表法團一定要接受。 因為升降機內外裝修的工程是一個獨立項目,可以在大維修完結後進行,不一定要急於現時進行,而被迫去接受一個不平等條款。

 2.2 物業經理劉偉華先生表示,之前主席提出可否在新合約
     加上雙方可以三個月作為通知期,通知對方提早終止合
     約。 到後來,「迅達」以電郵回覆,提出加入條款 :
    「如果「迅達」表現欠佳,管理公司可以發警告信予「迅
     達」。 如果發出三封警告信後仍未有改善,管理公司可
     以在雙方同意下提出終止合約。 如「迅達」沒有任何解
     釋或回應,可以三個月作為通知期,通知對方提早終止
     合約(大意)。」

 2.3經商討後,法團會收到律師此見後再作商討。

 

會議於晚上1050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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